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理确认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赤政办字[2013]212号
颁布日期:2013-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理确认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内政发〔2011〕117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11〕71号)有关规定,现就清理、确认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清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清理对象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种:

(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四、清理内容

(一)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

(二)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

(四)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及依据。

五、清理方法和步骤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确认工作,分别由市和各旗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一)清理审查。由市和旗县区政府各部门、中区直驻赤各单位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并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行政强制执法依据梳理表》,撰写清理工作报告(纸制文件及word文档电子版,纸制文件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确认公布。2013年10月10前,市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将审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分别公布本级具有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依据(行政强制主体资格及其执法依据电子版将上网公布)。

六、保障措施

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及中区直驻赤各执法单位的法制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姓名及手机号码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行政强制法律知识专题培训或召开座谈会,解决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和问题,以便加快推进此项工作,不断提高法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七、监督检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完成清理确认工作后,要将公布的清理结果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2013年10月10日后,市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区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确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力、未按期完成确认公布工作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扣减相应的分值。

附件:1.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

2.行政强制执法依据梳理表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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