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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提高2015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鄂府发〔2015〕195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提高2015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下称《纲要》)要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在2011年的基础上年均增长10%。为认真贯彻《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15年全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有基础上补充提高24元,达到每人每月562元。提标后,各旗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相应提高到:东胜区每人每月604元、准格尔旗每人每月538元、伊金霍洛旗每人每月634元、乌审旗每人每月584元、康巴什新区每人每月559元,其它旗每人每月534元。新标准从2015年11月开始执行,请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务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提标部分资金补发到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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