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三个规则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三个规则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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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三个规则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的通知
鄂府发〔2014〕4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规则》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已经2014年6月30日召开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99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3〕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规划;
(二)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四)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运行机制,创新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方式,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和办案质量;
(五)改选或补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六)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调查研究;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行政复议、应诉等其它事项。
第三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单位委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和经遴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法学专家和律师组成。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下称全体会议)和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下称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
第五条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议其它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全体会议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根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决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原则上每次全体会议应有50%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出席。
第七条案件审理会议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规则》召开。每次案件审理会议应有7人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委员参加,其中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外部委员不少于2人。
第八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以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统一受理、审理、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自治区以下垂管机关)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等复议事务;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法律事务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集中调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五)指导各旗区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七)培训全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
(八)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分析研究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制定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评查行政复议案卷;
(九)承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各类会议,统一刻制、保管和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十)执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定事项,并负责其它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专项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
第十条非行政机关委员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费用,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参加工作的情况,从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14年8月18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下称全体会议)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事项应由全体会议审议:
(一)制定和修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规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等相关工作制度;
(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其它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三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根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决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原则上每次全体会议应有50%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出席。
第四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全体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日期、审议事项、会议议程书面通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全体会议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全体会议议决事项须经50%以上的参会委员通过。会议表决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采用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条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制发会议纪要,分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全体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九条本规则自2014年8月18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规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一般性行政复议案件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经参会常任委员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作出维持或驳回决定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一)提请撤销或确认违法的;
(二)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群体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常任委员之间意见发生分歧的;
(六)其它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
(七)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的。
第四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下称案件审议会议)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应有7名以上单数委员参加,其中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外部委员不少于2人。
第五条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委员专业特长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提请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提交案件初审报告。
第七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案件审议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知、案件初审报告等送交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参会委员出席案件审议会议时应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案件初审报告中待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委员声明书。
第八条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案件的代理人,或为案件当事人推荐过代理人;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职未满两年;
(四)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或曾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离任未满两年;
(五)与案件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委员的回避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全体主任委员表决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情况,接受其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它利益。
第十条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由;
(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汇报案件审理情况;
(三)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四)委员发表审议意见;
(五)委员进行合议。
案件审议会议审议案件,应制作《案件审议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可根据案件情况通知被申请人列席。
第十二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向案件审议会议汇报的案情,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案件争议焦点;
(五)案件初审意见;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有50%以上参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补充调查取证时,主持人应决定延期审议,待听证或补充调查取证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四条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审议意见须经50%以上的参会委员表决通过,参会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十五条经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撤销、变更决定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并附《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审签;作出维持决定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六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认为行政复议案件需要重新议决的,应责成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不少于9名委员参加的案件审议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表决方式议决;或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14年8月18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委员守则
第一条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条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勤勉敬业,认真、高效履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职责,遵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
第三条熟练掌握案件审议方法,注重知识的积累和更新,注重学习新法规,研究和总结案件审议经验;积极参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第四条履行职责时应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
第五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它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案件的代理人,或为案件当事人推荐过代理人;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职未满两年;
(四)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或曾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离任未满两年;
(五)与案件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七条在案件审议期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议情况。
第八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审议和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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