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等四个督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鄂府办发〔2015〕121号
颁布日期:2015-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等四个督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自治区和我市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督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反馈制度、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

第二章督查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工作规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要督促检查下级工作落实情况,下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市人民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及领导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是自治区和我市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主体,是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承办单位,也是督促检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其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并报告相关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各级各部门的督促检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所辖范围内开展督促检查和情况反馈。

第三章督查范围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本级人民政府中心工作、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

第十条督促检查的主要范围。

(一)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印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自治区和市人大议案、代表书面意见及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七)其它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四章督查办理

第十一条凡督促检查事项,各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要做好立项登记、备案工作,要拟定督促检查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设定完成时限,落实承办单位,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适时检查并报告落实情况。对办结的事项,督促检查机构要及时登记、组卷,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要根据督促检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及时组织传达和部署,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对需要多个单位会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参加单位协商办理,参加单位要积极协助牵头单位办理,不得相互推诿,更不得久拖不办。承办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的,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的原则,做好协调工作;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承办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节点目标分类有序推进。对作出的决定,要及时传达落实;对要求研究处理的,要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对需要建章立制的,要抓紧制定政策并按程序上报;对要求提出意见的,要抓紧调研并拟定具体意见。

承办单位要按照督促检查事项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处理和落实情况。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随办随报;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应于文件下发或收到领导批示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落实或难以落实的,要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的,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要求承办单位核查情况、提出意见、报告处理结果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由一个牵头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办理的,牵头单位要统一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作为牵头单位办理的,各牵头单位要分别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落实督促检查事项。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的,应按政策规定和领导指示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领导协调。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要根据工作落实进展情况,围绕关系全局的重点问题、影响决策落实的难点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既要注重发现和总结推进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更要注重发现和研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供领导参阅。对办理领导批示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开展督促检查调研,举一反三,通过具体问题的解决,推动整体工作的开展。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督促检查组专项调查。要跟踪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要认真审核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对涉及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未落实到位或落实走样等问题,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主动、认真地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责成各级各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并监督、检查和报告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未落实到位或落实走样等问题,要认真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按要求尽快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督查要求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构建完善的工作网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提高督促检查实效,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通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将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亲自过问办理情况,必要时亲自带队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机构和人员的积极作用,并根据工作需要为督促检查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安排督促检查机构负责人列席相关会议,参与领导调研活动,传阅有关文件和信息;要重视督促检查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督促检查人员,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力量;要不断改善督促检查机构的办公条件和设备,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经费。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权,运用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通过听取汇报、列席会议、召开座谈会、现场查访、暗访督查、调阅原始资料、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督促检查网络平台,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全面准确了解和反馈相关情况。

第六章督查评价

第二十一条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督促检查评价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要与其它监督部门通力合作,不定期或定期评价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廉洁勤政等情况,将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逐步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范围。

第二十二条实行督促检查工作激励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中行动积极、措施得力、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不能正确领会上级决策意图,在落实决策过程中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失误的,要责成其及时纠正并作出检查;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经督促检查仍不落实的,除限期整改外,还要通报批评;对久拖不决、弄虚作假的,要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下称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1997〕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全国、自治区、我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本办法所称的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自治区、我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部门负责,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建议和提案的研究、答复和督促落实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部门做好建议和提案的交办工作,并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交办

第六条上级机关交办的全国、自治区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提出交办意见,并确定承办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七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和提案内容交有关单位承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般以召开交办会议的形式交办,并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做好交办事宜。

第八条建议和提案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要确定分别办理或会同办理,属于会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将原件退回,不得自行转办或积压拖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和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三章办理

第十条承办单位要逐件研究接收的建议和提案。涉及问题比较重大的,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确定为重点督办的,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通过邀请建议人或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办理;对建议和提案提出问题不明确的,要主动与建议人和提案人联系沟通,准确了解建议和提案的真实意图。

第十一条建议和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并在收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办理意见,主办单位综合各协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将书面答复抄送协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第十二条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一)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必须尽快解决。

(二)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先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期限,逐步解决。

(三)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其它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说明原因。

(四)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并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

(五)对已答复的建议和提案,要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避免只答复不落实或重答复轻落实现象。

(六)办理过程中,需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的问题,要先请示后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或将责任推向上级主管部门。

(七)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质量保障体系,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率100%。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收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及时与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分析研究,需要重新办理答复的要再次认真办理答复。

第十四条建议和提案的内容有保密要求或公开后有可能对建议人、提案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过程中予以保密。

第四章答复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和提案要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按如下规定予以答复。

(一)属于分别办理的,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

(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答复工作应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负责,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不得直接答复。答复意见由承办单位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把关、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后方可答复。答复要按统一规定格式打印,并加盖公章。

(四)答复文件要观点正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规范、格式统一。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要按涉密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要严格分类,将办理情况准确标明在答复件的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大写字母“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大写字母“B”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用大写字母“C”标明;所提问题当做参考或属于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受条件限制确定不能解决的,用大写字母“D”标明。如提案或建议所提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且所提问题解决程度不同,分类时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将办理情况标明在答复中的右上角。

第十七条建议和提案要求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会召开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建议和提案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要分别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分别向领衔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在6个月内答复。

第五章报送

第十八条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办复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呈市人民政府领导审签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十九条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寄送代表和委员,并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六章归档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要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全部材料按档案管理法规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章督查落实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催办和检查所属部门的办理进度和质量,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订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建议人、提案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回复之日起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改进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采取走访、座谈、电话征求意见、现场办案等多种形式了解情况、交换意见、研究解决办法,提高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面商率;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沟通联系,确保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章通报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综合分析办理情况,形成年度办理情况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考核评议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将考核结果纳入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开展办理建议和提案业务培训及总结表彰工作,加强学习交流,表彰奖励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

(二)对交办的建议和提案拖延不办,推诿扯皮,影响整体办理进度的;

(三)答复意见不真实、分类不准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意见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退回两次重新办理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又不及时说明原因的;

(六)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督查工作规程

为有效推进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全面落实,确保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府发〔2013〕43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责任分工

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是确保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负总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单位。各级各部门既是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单位,也是督促检查主体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提出具体要求,并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失职追究制等制度,以制度管人,按规定办事。

二、督查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督查范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查办件需督促检查的事项;市委办公厅转来的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件、查办件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需立项督促检查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范围: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定需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市长办公会议议定需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市长主持的重要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

在市人民政府相关重要会议中已确定和部署,但未列入督促检查范围的事项,由各级各有关部门按会议要求贯彻落实并将落实进展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三、督查程序

(一)分解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和重要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需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按督查事项、督查单位、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分解,进行立项督促检查。

(二)下达任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发督查通知等形式向各相关承办单位下达督查任务。

(三)督促检查。督查单位可采取电话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和暗访督查等方式督促检查已立项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了解办理进度,促进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尽快落到实处。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如遇重大困难,督查单位应及时报告督查主要责任人协调解决,必要时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深入实地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

(四)督查反馈。承办单位接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通知后,要认真研究批示意见和会议精神,拟定切实可行的督促检查方案,落实好批示要求、会议精神和部署的重要事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进展情况的反馈报告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以文件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汇总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整理督促检查事项反馈报告,并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阅。

(六)立案归档。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反馈报告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属已办结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四、督查实效

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办结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未明确办结时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必须以文件形式报经督促检查单位审核、督促检查主要责任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对不符合办结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上报落实情况的,承办单位要按退回办理的规定时限重新办理、反馈。

五、通报制度

经三次督办仍未能按要求完成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工作任务的,或办结报告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新办理三次以上的承办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相关情况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自我检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或通报下发后7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系统

督查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大力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推动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深入贯彻落实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有效提高市人民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07〕13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准确把握市人民政府工作重点,认真督促检查并高质高效反馈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专项查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工作,高质高效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大力加强督促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三条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对象为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条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按年度考核评比,表彰年度督促检查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督促检查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考核评比实行累计计分办法,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区分评比。先进个人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分别推荐,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综合考察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考核评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审定奖励单位和个人,通报督查工作相关情况。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考核评比内容,及时记录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

(二)按照评分标准,汇总计算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应得分值。

(三)不定期通报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

(四)通过评比,提出拟表彰名单。

第八条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记分、评定、表彰、通报四个环节进行。

第三章考核评比内容

第九条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服务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落实及督促检查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需专项查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需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按照自治区和我市重大战略性决策和部署开展督查调研的情况。

第十条全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全国、自治区、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规范管理情况,包括领导重视、责任分工和制度建设等情况。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反馈或答复情况及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答复的满意率情况。

第十一条督促检查体制和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一)建立完善督促检查长效机制情况。

(二)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主要包括:

(一)《督查专报》专刊的报送和采用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各旗区全年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督查专报》(包括督查报告、调研报告、落实情况反馈等)不少于12篇,市人民政府综合经济部门不少于12篇,其它部门不少于6篇。

(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事项的协作情况;参加市人民政府督查系统会议、培训和人员调训等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安排的其它督促检查事项。

第四章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记分,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开展督促检查和工作落实方面(45分)。

(一)督促检查活动开展情况(15分)。根据督促检查任务,对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并反馈决策落实情况达到100%的,得15分;未按要求开展督促检查和反馈落实情况的,每件扣3分,扣完15分为止。未反应真实情况、无故未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或未反馈落实情况的,扣15分。

(二)领导批示办理情况(15分)。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工作并反馈专项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达到100%的,得15分;未按要求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和反馈办理情况的,每件扣3分,扣完15分为止。未反映真实情况、无故未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工作或未反馈办理情况的,扣15分。

(三)会议议定事项督促检查情况(5分)。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规定时限和具体要求,反馈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得5分;未按规定时限和具体要求反馈的,每一项议题扣1分,扣完5分为止。

(四)督查调研开展情况(5分)。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重大战略性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负责人亲自带队开展督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真实反映相关决策部署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建议的得5分;未完成的,扣5分。

(五)其它事项(5分)。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的得5分;未落实的扣5分。

第十五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方面(20分)。

(一)规范管理方面(5分)。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的,得5分;主要领导不直接过问答复工作、未明确承办责任的,扣3分;未建立工作规程或制度的,扣2分。

(二)办理情况(15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规定时限内,按规范程序和格式反馈或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得15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答复、未达到要求退回重新办理的,按未完成比例,每10%扣2分,不足10%按10%计算,扣完15分为止;无故不办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率超过30%的,扣15分。

第十六条督促检查体制和机制建设方面(15分)。

(一)建立完善督促检查长效体制和机制方面(5分)。领导体制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工作制度健全,积极探索创新督促检查方法、强化督促检查工作效能的,得5分。旗区督促检查工作未由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部门未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扣1分;督促检查工作未统一归口到督促检查工作机构统筹指导的,扣1分;未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扣1分;未制定年度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或安排的,扣1分;无专门工作载体的,扣1分。

(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强化督查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10分)。领导重视,将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机构建设,努力改善督促检查工作条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得10分。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未每年听取督促检查情况汇报的,扣2分;督促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未列席同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涉及决策部署、情况通报等方面重要会议的,扣2分;未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构、督促检查专兼职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各旗区督促检查工作专项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市直各部门未安排督促检查工作经费的,扣2分;未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强督促检查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扣2分。

第十七条其它方面(20分)。

(一)《督查专报》报送情况(10分)。按要求完成全年《督查专报》报送任务的,得10分;未完成《督查专报》报送任务的,每篇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二)督查协作方面(5分)。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在资料提供、人员抽调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的,得3分;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督查系统会议、培训和人员调训的,得2分。无故不配合的,扣3分;未按要求派员参加市人民政府督查系统会议、培训和人员调训的,扣2分。

(三)其它事项(5分)。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部署的其它督查事项的,得5分;未全部落实的,扣5分。

第十八条督办事项、批办事项、调研反馈事项及《督查专报》报送任务是否完成,以各级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的相关材料为主要依据,各级各部门报送的工作信息类材料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加分事项。

(一)《督查报告》《调研报告》和《情况反馈》等材料被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编发的《督查专报》或上级领导参阅类材料等采用的,每件加1分;被市人民政府领导认可、有重要批示或被有关部门采纳的,每件加1分;被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编发的《督查送阅件》和《政务督查》采用的,每件加5分。

(二)及时、全面解决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专项督查事项的,每件加5分。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反馈或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度达到100%的,加3分;积极采取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商、调研等措施的,加3分;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办重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加3分;按要求开展跟踪督办的,加3分;受到上级奖励的,每件加1分;解决重大问题或遗留问题的,每件加5分。

(四)在当前新的领导体制下,积极探索抓督促检查落实新方法、新途径和新手段的,加3分。

(五)督促检查工作在市级层面受到表彰或在全市重要会议上作为典型介绍的,加3分;受到自治区层面表彰或在自治区重要会议上作为典型介绍的,加5分;受到国家层面表彰或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为典型介绍的,加10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会提案办理工作受到市级层面表彰或在全市重要会议上作为典型介绍的,加3分;受到自治区层面表彰或在自治区重要会议上作为典型介绍的,加5分;受到国家层面表彰或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为典型介绍的,加10分。记分截止日期为表彰通报印发之日,跨年度表彰的,奖惩分值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督查专报》是指各级各部门用于登载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各类督查材料的专刊,具体名称、形式不限。《督查报告》主要指根据市人民政府及领导的安排部署,或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安排的督促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报告,以及各级各部门领导部署或亲自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报告。《调研报告》主要指各级各部门领导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战略性决策和部署,亲自带队开展督促检查调研形成的报告。《落实与反馈》是指各级各部门根据督促检查任务,办理落实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形成的反馈性材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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