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等事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等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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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等事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4〕4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3〕33号)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市级行政复议职权由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市直行政部门(含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切实做好相关试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修改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在2014年7月1日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原受理机关处理,办结后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最终决定;2014年7月1日以后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二、各旗区行政部门(包括旗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垂直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服该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只告知其向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其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要求:法律规定为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旗区)人民政府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非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旗区)人民政府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不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服该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只告知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其向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要求:法律规定为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非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海关、国税、人行、银监等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原渠道办理,行政复议权告知格式不变。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告知行政复议权利时,应同时告知行政复议受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并监督指导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事项的变更工作;市工商、地税、质监、烟草等自治区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通知并监督指导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事项的变更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指导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事项的变更工作。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修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相关工作务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并将修改后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和单位信息(纸质版加盖印章、电子版发至[email protected])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单位的信息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的文号,法定代表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等。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此项工作为契机,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有效提升政府法制工作水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将对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问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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