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及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法制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市人民政府、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其法制机构是本机关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没有成立法制机构的市政府部门,其法制机构的职责由办公室承担,办公室为本机关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畅通行政复议的渠道,积极受理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行政救济申请权。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都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严格审查把关,对重大复杂案件要亲自督办处理,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与信访、监察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和工作衔接,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告知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制定各项便民措施,在办公场所及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公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审理程序、办事流程图及受理机构等事项,将行政复议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等公开公布,便于申请人提出申请,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要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印制行政复议办事指南。行政机关在做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要充分发挥便捷高效、解决实际问题的优势,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简易程序,30日内结案。
五、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和听证制度。对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要采取公开审理案件、举行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实地调查、当面核实案情等方式,建立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和材料查阅制度,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专家论证和集体研究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重大复杂及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时,可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专家对案情进行集体分析讨论和论证,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审理。
七、要运用和解和调解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召集有关行政主体和当事人进行调解,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于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复议案件,尤其要注意通过和解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纷争,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努力化解矛盾,增进当事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八、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与公示制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每季度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旗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有突发事件苗头的问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共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旗市区人民政府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的信息,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整改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要监督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的,要下达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其限期落实。对虽经督促仍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变相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重大、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对行政机关纠正违法问题或需要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的,要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整改和落实工作,并将整改和落实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十、要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焦点或难点问题的认定和分析、对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或双重管理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十一、要坚持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复议案卷。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对评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行政复议机关要定期对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十二、要完善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促进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行政复议案卷档案实行专人专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订装成册,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
十三、要建立行政复议工作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将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等内容纳入对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中,实行每年定期考评。
十四、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市人民政府、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案件时,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发现存在行政过错的,要将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监察部门依法处理,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十五、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等问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要提高行政复议人员职业素质,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要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保障行政复议经费,设置相应的公开审理场所,配置办公、交通、取证等相应设备。
十六、要加大对行政复议制度宣传的力度。要让广大群众知晓并掌握行政复议这一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各行政复议机关要将行政复议知识的宣传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公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载体,以贴近人民群众的语言和方式,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以及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把行政复议法律知识普及到千家万户。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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