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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呼政办字〔2009〕1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发规范性文件使用文件登记号的通知
呼政办字〔2009〕13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和《呼伦贝尔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发、备案工作的管理,从源头遏制行政违法,严把规范性文件制发关,现将制发规范性文件使用文件登记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包括部门代拟稿)和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登记,取得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0x-000x)才可以制发规范性文件。
二、各旗市区政府(包括部门代拟稿)和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旗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登记,取得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xGS-200x-000x)才可以制发规范性文件。
三、未经登记并取得审查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实施;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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