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领导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海政办发〔2015〕4号
颁布日期:2015-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领导职责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5〕4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主任:艾丽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主任:陈文库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白彦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王作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康文胜市政府副市长

林涛市政府副市长

冀晓青市政府副市长

王文杰市政府副市长

郝健君市政府副市长

卜连海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赵忠武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管理局局长

梁树平市政府秘书长

卢利明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朱树生市政府副秘书长

尹中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武强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胡雪峰海勃湾区政府区长

韩丽萍乌达区政府区长

齐国芳海南区政府区长

孙增林滨河新区管委会主任

乌日图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洪柱市公安局副局长

孟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高雄文市教育局局长

李春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王永亮市民政局局长

布和市司法局局长

孔庆文市财政局局长

张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魏艾林市规划局局长

巴崖尔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孟培云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主任

白永宽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范权市水务局局长

邬晓惠市农牧业局局长

韩宝龙市林业局局长

张百会市商务局局长

傅庭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信蕊市卫生局局长

贾庆东市环保局局长

王林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宋玥霞市旅游局局长

白玉明市体育局局长

王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朱晓峰市煤炭局局长

魏根焕市招商局局长

任林市园林局局长

刘晓宇团市委书记

石剑平市妇女联合会主席

解国栋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管委

会主任

丁大为市工商局局长

许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陈杰市气象局局长

任海龙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齐翠敏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兰志军乌海电业局局长

刘宝清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监察

分局局长

谷建军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周永杰武警乌海市支队支队长

杨吉平神华乌海能源公司总经理

刘军乌海市车务段段长

龚远志乌海机场总经理

于金贵市安监局副局长

倪军市安监局副局长

胡应龙市安监局副局长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尹中强兼任,副主任由朱晓峰、孟培云、乌日图、谷建军兼任。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须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建立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行政一把手担任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领导小组组长,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今后,除市安委会主任外,因工作分工、人事调整或机构改革等有关人员变动,由市安委办自行调整,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二、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领导职责

(一)安全生产工作管辖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各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乌海政发〔2012〕63号)明确的职责,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管理体制。“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市、区、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市长、区长、镇长、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其他方面的分管副职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分管行业和系统内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制。

(1)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将本辖区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机构正常运转;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听取汇报、了解情况,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及其他副职领导抓好安全工作;

——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亲自或责成分管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查处事故责任者;

——制定落实本地区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实地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建立本地区抢险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设备。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受安委会主任的委托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其他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事故报告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工作的落实;

——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3)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对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隐患的整治及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工作部署、检查、总结时,同时安排部署、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部门、行业、系统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直接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支持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同志的工作,检查督促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目标和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2.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管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组织并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组织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领导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督促本行业、本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本行业、本系统内发生事故后,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追究事故的责任者。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督促本行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

——本系统发生伤亡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按事故报告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3)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部门其他领导要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工作部署、检查、总结时,同时安排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4)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乌海政发〔2012〕63号)明确的职责进一步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3.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驻市中央、自治区所属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认真贯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并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原则,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自觉接受政府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人员和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4)建立健全安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主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监督机构;

(5)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落实安全生产经费,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制定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后,要立即到达现场,并及时准确地上报情况,迅速组织抢救,主动做好事故抢险、调查、善后处理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7)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现不足及时修改完善,按要求配齐配足应急抢险器材和自动报警装置。

(三)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市安委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部门监管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人民政府批复以后方可结案,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死亡事故,认为有必要的进行挂牌督办。

三、市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综合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分析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三)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全市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行动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五)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和下达。对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委组织部。

(六)受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督促检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对全市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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