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政发〔2012〕198号
颁布日期:2012-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现将《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17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功能定位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确保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审议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议决机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将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来开展工作。

二、职责范围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市行政复议的相关制度;

(二)研究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理市人民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各成员;

(二)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听证、审理工作;

(四)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五)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

(六)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形式

市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四名,由联系政法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构成为市委政法委分管领导、人大内司委、政协法制委、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院校法律专家、执业律师等人员。在委员中市政府以外的法律方面的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委员”占全部委员总数的30%以上,使履行案件议决职责的委员在构成上更具有专业性、代表性和独立性,更能体现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公正、公开、透明和公众参政、议政的执政理念,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其他日常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调整,常任委员由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同意,非常任委员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若干人。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分管行政复议的领导兼任。对外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四、工作机制

行政复议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运作机制。即由市政府相对集中全市行政复议权,公安、劳动、交通、农牧、林业、水利、国土、城建、规划、商务、统计、工商、地税等行政复议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审理、决定。原由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市政府的名义受理,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统一以市政府名义作出。

国税局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国税局的名义受理,国税局不再受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由国税局根据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报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原则上采取案件调查权与案件议决权相分离的方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行使案件调查权。负责查证相关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对行政复议案件可采取听证会进行证据质证和事实调查。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的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案件议决权。负责对疑难、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议决。每次参加案件议决会议的委员应当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的2/3。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决定。

五、工作部署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按照自治区法制办的统一部署,有步骤、分阶段推进。

(一)准备阶段(2012年6月):学习上级关于行政复议试点工作的会议精神,正确领会试点工作要求,总结区内外先进地区试点工作经验,探索适合我市的运作模式。市政府专题研究试点工作的总体工作思路和方案设想。

(二)调研阶段(2012年7月):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职能、行政权力行使情况和法律文书格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搜集全市法律专业人员信息。

(三)规划阶段(2012年8月—9月):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办法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关制度,召开行政复议机关座谈会征求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批准。

(四)实施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3月):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举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挂牌仪式、召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全面实施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体制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法制办并报告实施情况。

(五)总结阶段(2013年4月):全面总结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并上报实施情况。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008年3月,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要求“健全行政复议体制”。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分别下发了《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部分盟、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因此,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首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其次,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的生命,是判断行政复议成效的基本标准,也是政府取信于民,提高自身公信力的根本手段;再次,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可以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保障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相关单位要配合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运行机制,将各有关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能集中由市政府统一实施,不仅体现了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要求,也保证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减少和防止行政复议“官官相护”问题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性,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主渠道作用。实施行政复议相对集中后,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再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并应及时调整相关的法律文书,正确告知行政复议救济权,引导其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和机构建设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定的各项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各项规章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行政争议,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量会大幅攀升,为适应工作需要,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数量。同时,市财政每年安排行政复议专项经费,用于行政复议委员会调查、审理等行政复议工作支出,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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