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固政发〔2014〕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4〕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为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主要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外的审批事项,包括由国务院决定明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由部门规章或“红头”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通过集中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清理内容和方法
(一)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属于自治区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与自治区相关部门衔接,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取消和调整内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原已承担或承接自治区下放的诸如面向县(区)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内部管理类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县(区)人民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或者由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取消或下放。确需保留的,经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不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确需保留且不宜调整为行政许可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在逐步建立政府部门权利清单时列入政府部门职权目录,不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三、清理程序和步骤
(一)部门清理。2014年11月10日前,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本部门(单位)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列出事项清单,逐一提出取消、下放、调整的具体意见及依据,认真填写《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表》(见附件)报市法制办。
(二)审核确认。2014年11月20日前,市政府法制办结合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会同编制部门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
(三)公布实施。2014年11月底前,市政府法制办依据审核情况,提出清理建议,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清理原则,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清理中涉及需要国家和自治区修订相关法律、规章的事项,要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报审。
(二)对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和列入政府部门职权目录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要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为确保清理工作统一、规范,各县(区)在提交政府审定清理意见前可先与自治区审改办沟通。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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