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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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固政发〔2012〕81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82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文书中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并依法送达。各部门(单位)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完善权利告知内容。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和受理,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级行政复议接待场所,法制办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受理市级行政复议申请,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规范行政复议接待行为。各部门(单位)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要接受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开通网站的部门(单位)要同时在网上设立行政复议电子信箱,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3、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的,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4、加大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各部门(单位)要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要规范不予受理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指导、协调与监督。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向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和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逾期未答复和提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核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适用和公开听证等程序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能够和解、调解的案件,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章关于和解和调解的规定执行,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使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5、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宁府法〔2008〕37号)要求制作。法律文书要依法送达。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1、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作出裁决,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2、提高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质量。要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详尽地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和权威性。
3、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各部门(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要强化对各部门(单位)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履行、迟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各部门(单位)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要予以通报。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行政复议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要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2、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各部门(单位)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依法向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
(五)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宣传工作。行政复议宣传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点面结合,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施效果,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2、规范行政复议培训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要做好领导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要抓好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的重要内容。
3、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要充分保证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各报送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统计数据上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及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统计报表。
4、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档案的管理制度,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要定期对本部门(单位)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六)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保障
1、不断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相关制度,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及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完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案件较多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强配齐行政复议人员。要坚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3、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各部门(单位)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场所以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加挂行政调解室的牌子。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用车和必要的办案专用设备。
三、实施步骤
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分三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12年7月)。组织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并在7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8月—10月)。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梳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按计划有序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实施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2月)。市人民政府将于2012年12月中旬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部门(单位)于2012年11月底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12年12月底对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部门(单位)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不符合自治区政府要求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要研究制定和落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方案,稳步实施。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准确理解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标准,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分项制定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贯彻落实。各部门(单位)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的考核体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推进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要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专项检查考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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