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固政发〔20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固原市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固原市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73号)以及6月2日国务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固原市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我市工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发展相对滞后,工业总量不足,就业岗位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充分挖掘有潜力的就业岗位,积极争取和落实自治区出台的就业政策和就业项目,对于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站在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把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明确任务,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的对接和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按照自治区民生计划要求,2011年底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9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区直有关单位要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地与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的对接和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鼓励各类中小工业企业和各类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对各类中小企业、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吸纳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的,自治区财政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分4个半年依次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补贴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社保补贴先缴后补。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类中小工业企业吸纳就业)、市商务局(各类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吸纳就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吸纳近3年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就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毕业生稳定就业的,按吸纳人数给企业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前半年补贴3000元,后半年补贴4000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积极参加实习项目。对参加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实习、事业单位实习、创业示范园实习、基层司法所实习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实习)、市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实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实习、创业示范园实习)、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引导扶持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对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42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者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持参保缴费凭证到各地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引导到区外就业。鼓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民办职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标准和实际就业人数,一次性给予就业介绍补贴。其中300元作为毕业生路费补贴,200元作为服务机构工作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招录国家工作人员。特岗教师、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事业单位、公务员的招录等按国家相关规定兑现待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特岗见习医生。将继续采取公开报考的办法招募,被招募毕业生在岗位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作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同时,为每人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募参加“三支一扶”)、市卫生局(招募特岗见习医生)、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教育局、市计生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鼓励引导到企事业单位见习。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企业见习遵循自愿原则,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年。按实际见习时间,各级财政部门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300元,市、县财政承担200元。吸纳毕业生见习的企业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参加见习生名单并提出核查验收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核查验收后,当地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纪委(监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和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招用登记失业毕业生达到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或10名以上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年度内可申请享受3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以10人为基数,每多招用1人,可增加5万元贷款。享受贷款最高额为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察局)、市劳动就业局、固原市信用联社,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税费减免政策支持。各县(区)、市直、区直创业基地和设施农业园区应积极接纳有条件有项目的毕业生进入基地、园区创业。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切实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帮助毕业生创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做好人事代理及户籍管理服务。公安部门要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设立集体户。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要在项目实施期间免费为参加就业项目的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及户口管理工作。就业项目实施其间,党团组织关系转至见习单位。其中的党员、团员在见习期间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交纳党费、团费。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及高校通力合作,摸清高校毕业生底数,共同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就业管理和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对自主创业的,在工商注册、行政审批、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要执行扶持政策。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让毕业生切实享受到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按照国家“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安排,从今年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区直相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对象重点是择业期内有就业愿望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期间生活补助等待遇按宁政发〔2010〕70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加大职业培训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计划,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各级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观念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区直相关单位要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就业的基础上,从公益性岗位中拿出部分岗位重点安置确有困难,特别是2008年以前毕业至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做好服务指导、就业服务以及保障就业权益
(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实现用工岗位需求与毕业生资源的有效对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积极组织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指导各院校举办校园招聘会。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搭建平台,组织经常性的招聘活动,指导用人单位和高校根据实际需要,举办具有较强专业性和针对性的小型毕业生就业洽谈会。
(二)保障就业权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项目实施其间免费为参加就业项目的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证后,要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并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固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白尚成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李守银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王伦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彦文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樊大学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郭晓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朴市发改委主任
张汉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邓彦芳市教育局局长
邓全福市公安局副局长
虎慨桓市司法局局长
呼延俊杰市财政局局长
张志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亚民市编办主任
云生元市农牧局局长
童全成市卫生局局长
杨志林市扶贫办主任
赵华宁团市委书记
郑淑琴市残联理事长
马惠琴市工商局局长
贺满国市国税局局长
廖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尹正兴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
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副县(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志鹏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廖传海同志担任,具体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指导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主动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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