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4〕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主要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外的审批事项,包括由国务院决定明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由部门规章或“红头”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通过集中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清理内容和方法

(一)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自治区各级政府规章及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立法程序提请修订相关法规后取消。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二)取消和调整内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单位)原已承担或承接自治区部门下放的诸如面向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内部管理类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或者由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取消或下放。确需保留的,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编办)会同法制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不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确需保留且不宜调整为行政许可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在下一步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时列入政府部门职权目录,不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三、清理程序和步骤

(一)部门清理。2014年10月10日前,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列出事项清单,逐一提出取消、下放、调整的具体意见及依据(要具体到条款内容),认真填写《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表》(见附件),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编办)报送(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并附依据文件复印件。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联系人:马静,电话:2218132,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审核确认。2014年10月底前,市、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结合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会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

(三)公布实施。2014年11月底前,市、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依据审核情况,提出清理建议,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分别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清理原则,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清理中涉及需要自治区修订相关法规规章的事项,要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

(二)对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和列入政府部门职权目录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要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为确保清理工作统一、规范,各县区在提交政府审定清理意见前可先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编办)沟通。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

附件

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具体到条款及内容)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理由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取消□

下放□

转为内部审批事项□

拟转为行政许可□

取消□

下放□

转为内部审批事项□

拟转为行政许可□

取消□

下放□

转为内部审批事项□

拟转为行政许可□

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1.审批对象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县政府等。

2.设定依据需详细填报,需涵盖名称、发布单位、实施时间、所适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3.处理意见理由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可另附材料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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