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建设局 | 文号:银建通〔2012〕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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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建通〔2012〕153号
局属各执法单位:
现将《银川市建设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银川市建设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中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建设实施方案》(宁建(法)发〔2012〕82号)要求,结合我市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更好的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在开展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市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经研究,决定成立银川市建设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徐庆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尚志勇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倪天福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志刚市建设局副局长
杨静市建设局副局长
蒋会市建设局副局长
赵守成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主任
成员:时钦华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刘波市建设局建筑市场主管
何丽君市建设局城乡建设主管
汤进忠市建设局公用事业主管
张玉凤市建设局科技节能主管
洪涛市建设局行政审批主管
史进录市建设局纪检监察主管
李晓兰市建设局法制副主管
董妙玲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俞利信市节水设施推广中心主任
焦晶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主任
杨学峰市燃气办主任
徐少华市政管理处主任
李钢市路灯管理处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落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处,主任由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尚志勇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局法制副主管李晓兰同志担任,联系电话:6028106。
(二)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文书中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并依法送达。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和受理,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局法制部门为行政复议接待场所,由法制副主管负责接待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规范行政复议接待行为,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3、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要加强与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的,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规范不予受理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三)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限向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和证据、依据及有关资料,逾期未答复和提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核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重大、复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实地勘验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适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适用和公开听证等程序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能够和解、调解的案件,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章关于和解和调解的规定执行,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5、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宁府法〔2008〕37号)要求制作,法律文书依法送达。
(四)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1、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作出裁决。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对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责令赔偿的坚决责令赔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2、提高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质量。要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详尽地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和权威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
3、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对不履行、迟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
(五)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行政复议工作要纳入目标责任制。要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局系统绩效考核体系中。
2、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我局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依法报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要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
(六)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宣传工作。行政复议宣传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点面结合,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
2、规范行政复议培训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的重要内容。
3、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要进一步重视行政复议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及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统计报表。
4、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档案的管理制度,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实现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2年6月—7月)。制定我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我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7月—10月)。全面实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认真梳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难点、热点问题,按计划有序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2月)。对我局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并于2012年11月中旬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增强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紧迫感,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
(二)加强宣传,总结经验。要开展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宣传工作,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法定渠道合法表达诉求。同时,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各处室间的工作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相关处室要强化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督导,确保落实。局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指导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各相关处室、局属各执法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进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确保我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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