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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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青政办[2013]3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培育发展新型职业农牧民、专业种养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力争到2020年,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35%以上,经营草场面积占可利用草场面积的60%以上,经营林地面积占全省已林改集体林地总面积的35%以上,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65%,各类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户占总农牧户数的70%以上。在培育中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因地制宜、示范带动,政策扶持、市场导向,健全机制、规范建设的原则。
二、大力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一)积极培养新型职业农牧民。开发农牧区人力资源,鼓励新生代农牧民、涉农院校毕业生、外出务工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农牧区经纪人从事农牧业创业和开发,向新型职业农牧民转变。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工程,支持涉农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农牧民教育,培养一批有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建立完善职业农牧民综合扶持政策体系,鼓励职业农牧民承担相应农牧业项目。
(二)积极培育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牧区实用人才和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土地、草场、林地等形式,扩大适度规模生产。鼓励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家庭申请工商登记,成立家庭农牧场,构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鼓励家庭农牧场开发资源优势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农牧业项目,逐步形成产业特色和品牌优势。
(三)规范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从事同类农林牧渔产业生产和服务的农牧民组建合作社,支持合作社聘用能人经营管理合作社,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农技人员领办合作社。鼓励合作社组建股份合作社或联合社,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打造一批大社强社。引导合作社开展加工贮藏、冷链建设、直供直销服务,拓展服务功能。启动牧区农业村和半农半牧村生态畜牧业合作社组建工作,实施生态畜牧业合作社能力提升计划。
(四)培育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增强企业发展实力。支持龙头企业改造升级生产设施条件,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龙头企业入驻现代农业示范区,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产业集群。
三、强化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五)加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认定管理。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制定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采取自下到上的申报认定程序,全面加强新型经营主体资格认定管理。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健全准入及退出机制。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职业农牧民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绿色证书持证上岗制度。
(六)推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从事基础设施、农畜产品加工配送、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实体建设。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监管和审计,督促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健全运行机制。鼓励各乡镇成立财务会计事务所(中心),通过中介服务和委托代管,促进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和发展。
(七)促进土地草场使用权和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建立健全土地草场流转服务中心和纠纷调处机制,积极开展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引导农牧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林地林权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对流转规模以上土地草场(林地)的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进行补贴。
(八)完善市场信息服务。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参加省内外农畜产品展销推介活动,拓展新兴市场。积极开展电子商务、信息采集与发布等服务,探索完善“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田间市场”等运营模式,建立现代流通体系,开拓农畜产品营销渠道。加强县级服务大厅、村级服务网点等农牧区信息化建设,打造面向全省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促进产销衔接。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生产基地,创建“三品一标”等农畜产品品牌。
(九)强化新型经营主体培训教育。以提高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为核心,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制度和教育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加强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并选派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异地交流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提高经营主体经营能力。
(十)建立健全协作发展机制。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相关服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科学、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适度规模户+农牧户”、“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适度规模户+农牧户”、“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适度规模户+农牧户”等经营体系,实现深度融合,共享发展成果。
四、加大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
(十一)强化监督考核。各级农牧、财政、发改、林业、水利、扶贫、人社、商务、工商、税务、旅游、供销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加大扶持培育力度,创造性地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作进行考评,对建设好的市(州)、县、乡、村进行奖励,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项目建设的依据。
(十二)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发展资金,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等资金优先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畜禽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优先安排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合作社。
(十三)全面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鼓励设立面向农牧区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推动金融空白乡镇服务覆盖工程,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要求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设立农牧业融资担保资金,建立健全省、市(州)、县三级政府贷款担保平台。加大财政保费补贴力度,扩大保险范围,健全农牧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农牧业防灾风险分散机制。全面落实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用水、用电等相关税费政策。各市(州)、县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
(十四)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讲走访活动,讲解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化服务,增强农牧民自主参与意识。新闻媒体积极主动开辟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专栏,广泛宣传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的典型事例和先进做法,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推动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
2013年11月1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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