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果政办〔2015〕103号
颁布日期:2015-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果政办〔2015〕10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青政〔2015〕59号)和省政府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全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任务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果政〔2014〕57号)中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由州、县政府及其部门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基层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清理工作要结合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在政府职权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对行政许可以外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查,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基层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依法行政。清理工作结束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属于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权力范畴,日常管理中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参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要求进行清理,切实解决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明减暗增”、“边减边增”等突出问题。

二、取消和调整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实施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含面向基层政府等方面,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取消或调整:

(一)对于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在2015年8月底前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新设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

(二)对于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依据,且属于行政许可性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程序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三)对于省政府明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审批事项的审核转报或委托地方执行的,要根据省政府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作相应取消或调整。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基层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上级行政机关面向基层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基层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或由基层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要在2015年8月底前予以取消或下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在2015年8月底前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从严控制新设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确需新设的,要经州法制办、州编办审核并报州政府批准。对新设、保留和下放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和流程,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批效率。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州政府审改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州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清理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同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青政〔2015〕59号)要求,下放由州、县一级执行的事项,州级有关部门要一并提出清理意见。州政府审改办负责对州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建议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州政府决定。

各县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统筹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清理结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报州政府办公室和州政府审改办(州编办)。

附件:州级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http://www.guoluo.gov.cn/html/62/222419.html

果洛州政府办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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