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3〕100号
颁布日期:2013-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2010—2012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的通知》要求,州政府决定对2010—2012年度财政和扶贫部门管理或参与管理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为确保达到中央和省上的工作要求,做好迎接国家审计署审计各项准备工作,维护好全州扶贫开发工作良好形象,对2010—2012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自查自纠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目标、范围和内容、时间

(一)目标

以审计和查处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为重点,归还挤占挪用的资金,把“跑冒滴漏"的资金堵住,促进制度完善,强化制度约束,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范围

全州2010年至2012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是对财政和扶贫部门管理或参与管理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内容

l、贪污侵占。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亲友或特定关系企业承揽项目牵线搭桥,收受贿赂;以虚假资料申报资金或报销费用,骗取或贪污侵占扶贫资金;利用具体经办项目、管理扶贫经费之机,直接窃取或挪用扶贫资金等。

2、虚报冒领。通过伪造合同、编造贫困户名单,报大建小,重复申请、多头申报等方式骗取扶贫资金或贴息贷款等。

3、挤占挪用。在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挤占挪用资金,用于企业周转、单位日常经费支出、市政工程、办公用房建设、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

4、公款消费。在扶贫管理费等经费中列支用于吃喝、送礼、旅游等支出,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违规列支以上相关费用。

5、损失费用。因未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项目实施条件不完全具备、技术培训和后续指导不到位,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质量控制、后期管护不到位导致项目失败造成资金损失浪费,建设形象工程和设施导致不必要的资金耗费等。

6、滞留闲置。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资金闲置,特别是闲置一年以上,资金未能及时发挥效益。

7、随意调项。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调整项目实施内容、范围、规模等。

8、其他存在的问题。

(四)时间要求

各县自查自纠从2013年10月8日-2013年10月30日结束,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人员,对各县进行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扶贫等部门加强协调,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各县要有自查自纠的领导机构,从监察、财政、审计、发改、民宗、扶贫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审计组,要对照自查自纠内容,本着“清理、整改、完善、提高”的工作目标,逐一查找问题,逐条逐项梳理,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能立即纠正的要及时纠正,立即纠正有困难的要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二)拓宽监管渠道,创新监管手段,采取有效的监管方式,建立扶贫资金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形成扶贫资金严格监管的高压态势,切实杜绝各种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扶贫资金现象的发生。

(三)本次自查自纠工作,本着“边查边改”的工作原则,坚持“以查找问题为主,以整改落实为主,以建章立制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自查自纠工作的全面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于10月30日前将存在的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对问题所涉及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逐一查证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法纪规定,坚决依法查处。

(五)对资金滞留闲置问题,要认真清理结转结余在县财政局、扶贫局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数额,分析造成资金闲置的原因。按照已实施完成项目、正在实施项目和未实施项目类别,分门别类查清项目资金总额、应报账资金数额和已报报账资金数额。要及时纠正,减少审批和报账程序,按规范程序运作。对已实施完成项目和正在实施项目的资金,要采取措施做到“应报尽报”;对未实施项目的资金,要说明项目未实施原因,并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和项目审批权限,尽快履行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要加快资金报账进度,提升项目资金报账率,减少项目资金滞留闲置,切实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率。

(六)对随意调项问题,要切实加强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法律法规。凡2012年前已擅自调项的项目,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请求调项报告》,按程序上报履行完善调项审批手续。

(七)对损失浪费问题,要认真总结和吸取决策失误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浪费的经验教训,努力提升决策能力和工作水平,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县级有关部门要针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扶贫开发工作体制机制,促进扶贫资金项目规范化管理。

(八)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县扶贫开发局要在2013年10月17日前向州自查自纠工作小组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及附表。报告内容包括: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现状作出全面、客观评价;自查自纠工作的做法和成效;改进和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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