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3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还存在着发展慢、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尤其是随着县域、乡镇和农村经济规模的显著提升,城乡进程一体化的稳步推进,乡镇消防力量配置严重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通知如下:

一、乡镇消防队组建模式

(一)建立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县域、乡镇经济发达的地区,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中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以“中心一站、辐射周边”为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将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划分成若干个区域,建立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每个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应覆盖多个乡镇,并配备2-4辆消防车,适当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或由受益乡镇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保障。

(二)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之外的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要由乡镇政府立足现有人力资源自主建设,或由乡镇政府牵头,企业自愿参与,政企联合建设独立的专职消防队。其中全国重点镇建设规模应达到公安部发布的《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中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求,配备2辆(含)以上消防车,适当编配专职消防队员;其他乡镇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建立常备的消防队伍,其建设规模应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中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求,配备1辆(含)以上消防车、手台机动泵,适当编配专职消防队员。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予以保障,或协调受益企业共同解决。

(三)补充建立志愿消防队。经济条件较差、人口较为稀少的乡镇要按照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要求,依托辖区公安派出所、企业或志愿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伍,配备1辆轻型消防车、手台机动泵,并应具备相对固定的值班备勤场所、相对固定的人员和相应的值班备勤制度;日常运转经费由乡镇政府视情予以补助,由所属公安派出所管理,参与初期火灾扑救。

二、明确标准,分步实施

(一)调查摸底,掌握实情。2015年3月底前,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牵头,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确定的建队范围和分类、分级标准,完成本地区乡镇消防队普查任务,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建立台账,为全面建设奠定基础。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2015年6月底前,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牵头,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结合自身现有的消防力量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实际情况,制定完成本地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方案,明确队站布局、人员数量、车辆装备、经费保障、房屋建筑和责任部门等事项,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分步实施,逐步达标。按照“新队按标建、旧队促达标”原则,建成一个,验收一个,达标一个。2015年年底前,尚未纳入区域性政府专职队伍建设规划的重点镇,要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其他50%的乡镇要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投入执勤。2016年上半年,已建成但不达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完成升级改造。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达标任务。

三、强化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要把乡镇消防队伍建设任务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建立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省公安厅要定期对各地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度和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对照各地建设任务,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现场督查、跟踪检查、阶段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建设任务或建设不达标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强化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能力素质

省、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乡镇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经常深入当地乡镇消防队,对日常管理、执勤训练、装备配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同时,各地要探索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建立城乡联战联勤联训机制,将乡镇专职消防队纳入消防接处警子系统建设规划,逐步实现消防统一调度指挥。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从现有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中选拔优秀骨干,定期派驻乡镇专职消防队轮班执勤,担负日常管理和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工作。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借助现有场地设施,每年分批次组织辖区乡镇专职消防员和志愿消防员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消防业务跟班轮训。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是《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促进和支持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共同促进发展,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市、县两级财政要给予大力支持,建立健全奖励保障机制,提高建队积极性,切实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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