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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省政府决定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理省政府重要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省长担任主任委员,省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省法制办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专职副主任委员,省法制办相关负责同志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常任委员,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法制处(室)负责同志和“山东省法律专家库”遴选的部分专家担任非常任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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