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滨政字[2013]124号
颁布日期:2013-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现将《滨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2日

滨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州市及下辖县(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批复》(鲁政字〔2013〕1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围绕行政复议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内容,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开展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工作,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指导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二)以人为本原则。更好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改革创新原则。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运作模式,逐步实现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重点在组织架构、审理模式、运行机制上积极创新、有所突破。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内容

(一)设立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审理议事机构,审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案件审理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形式,审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政府主导、专家学者参与的工作体制,通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查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报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初步审查意见,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

(三)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市政府确定实施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市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统一集中行使。集中行政复议职权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后,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对市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1.集中受理。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受理工作,依法受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转送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自2013年9月20日后,仍继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2.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负责案件的承办工作,通过书面审查、组织听证、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审理方式,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3.集中决定。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后,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责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承办人员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交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拟定行政复议决定,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签发。

(四)关于县(区)试点。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与市级试点同步。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筹备阶段(2013年9月1日—9月19日)。明确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和规程,确定办公地点,配备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9月20日—12月31日)。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自2013年9月20日起实施。组织修改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部分的内容;强化宣传引导,让人民群众尽快知晓新的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申请地点、管辖机关等信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行政复议高效运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1月1日后)。加强分析研究,正确处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总结工作经验;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交流;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报。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工作,是落实国家、省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切实安排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市政府成立了滨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制度;要把握好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步骤,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得到切实保障,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通过试点工作,完善行政复议的人员、场所、装备保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根据办案实际需要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力量、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权、调查权、议决权相分离的运作方式;行政复议专职人员要从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水平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派;要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筹备经费和办公经费,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室、审理室、听证室等行政复议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影像设备,确保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集中行政复议职权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附件

集中行政复议职权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50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市物价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粮食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港航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知识产权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档案局、市文物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6个):市地方税务局、市气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盐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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