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发〔2015〕5号
颁布日期:2015-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决定》(东政发〔2013〕8号)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以市政府部门、单位(包括其所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

(二)以驻市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

(三)以下一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

二、各县区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以县区政府部门、单位(包括其所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

(二)以驻县区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

(三)以下一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

三、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时,必须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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