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威政字〔2015〕63号
颁布日期:2015-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行政复议立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威海市及下辖市(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批复》(鲁政字〔2012〕279号)和《山东省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则》(鲁府法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现行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

自2015年12月1日起,市政府只负责管辖以各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及其管理机构,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管委及其管理机构,以及省属驻威单位(含驻国家级开发区单位,下同)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省属驻区市单位,环翠区、文登区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所在区市政府负责管辖。

二、修改行政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

随着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调整,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对行政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要求为:

(一)对各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及其管理机构,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管委及其管理机构,以及省属驻威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为行政复议前置的,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明确告知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为非行政复议前置的,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省属驻区市单位,环翠区、文登区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为行政复议前置的,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明确告知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为非行政复议前置的,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抓好组织落实

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工作是创新行政复议体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南海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调整和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做好辖区内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工作。市法制办要加强督导指导,确保调整和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工作落实到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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