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威政发〔2010〕19号
颁布日期:2010-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威政发〔2010〕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确定设立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法律事务室,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保持日常联络和工作衔接。法律事务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一)受市政府委托,就市政府重要决策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二)受市政府委托,草拟、审核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三)受市政府委托,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根据需要,参与重大涉法涉诉案件的专家会审,为有关案件的妥善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它纠纷;参加拟以市政府名义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市政府审查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法律文书。(五)协助市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定期举办法律讲坛,承担授课任务,促进法律学习和研究氛围的形成。(六)及时向市政府提供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方面的信息,指导市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就市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七)承担市政府委托的相关课题的研讨任务,对我市依法行政中的问题进行课题研究,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八)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程序。(一)专家咨询委员会向市政府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由法律事务室负责整理,形成规范的书面意见,送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并存档。(二)专家咨询委员会向市政府领导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由法律事务室记录,并存档。(三)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向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应提出署名书面意见,并报法律事务室备案。具体工作流程是:对市政府交办事项,由法律事务室根据需要通知全体或部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并组织座谈、论证、调查研究等,形成法律咨询意见或建议,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交由相关部门实施,法律事务室配合协调并监督实施。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名,经市政府同意后聘任,聘任期与每届政府任期相同,可连续聘任;对任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解聘。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统称“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

五、法律咨询委员应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一)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承担责任,并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二)在办理市政府法律咨询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市政府法律咨询委员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三)根据工作需要阅读有关政府文件和内部资料。

六、经费保障与服务报酬。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法律咨询委员来威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其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法律咨询委员受市政府委托提供的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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