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相对集中公安系统行政复议职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相对集中公安系统行政复议职权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2014年17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鲁组发〔2014〕15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考核要点和指标解释》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0〕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相对集中公安系统行政复议职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辖体制。从2014年12月1日起,市、县(市、区)两级公安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县(市)公安局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县(市)人民政府管辖;对潍坊市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现行管辖体制不变,可以向市政府也可以向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公安局所属各分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均由市政府管辖。

二、修改行政复议权告知格式。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权告知格式的通知》(潍府法发〔2010〕14号)要求,全市公安系统要及时修改行政执法文件中行政复议权告知内容,避免因告知不到位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做好过渡期间的各项工作。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按规定结案。2014年12月1日后,申请人仍然到市、县(市、区)公安系统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安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

四、采取必要形式进行宣传。市、县公安系统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在相关网站、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必要的宣传,让社会广泛知晓。

五、加大对行政执法文书审查的力度。公安系统法制机构,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救济途径告知等内容的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确保市县一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将各项集中复议权的工作落实到位,并于年底前结合考核和案卷评查组织一次复议权告知途径检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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