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潍政办字〔2010〕104号
颁布日期:2010-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0〕11号)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县两级政府依照《方案》要求开始集中办理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等案件。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政府行政裁决案件要依法及时办结。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受理行政复议和政府行政裁决案件:市发改委、粮食局、物价局、经信委、中小企业办、盐务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渔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外侨办、民宗局、国资委、体育局、统计局、林业局、安监局、药监局、旅游局、人防办、金融办、畜牧局、农机局、招商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老龄办、口岸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供销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三区”办、气象局、散装水泥办、残联、烟草专卖局、档案局、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邮政局,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受理行政复议和政府行政裁决案件后,申请人仍到上述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政府行政裁决的,各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决。

三、下列部门行政复议案件仍按原渠道办理: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市县工商、质监、地税等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全市公安系统。上述单位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按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机构备案。四、行政复议裁决体制改革后,根据行政复议裁决救济途径的变化,各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定的救济权告知格式,及时作出调整,明确告知当事人复议权、诉权。县级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同时将下列事项告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机构办理行政裁决案件时,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全面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和技术资料,派员参加调查,并就案件裁决提出意见和建议。申请人对行政裁决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相关部门和复议裁决机构共同参加复议或诉讼。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理顺行政复议裁决体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成立行政复议裁决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办公设备、办案经费,合理配置配齐人员队伍。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裁决机构应当积极作为,加强行政复议裁决制度宣传,拓宽受案渠道,创新办案机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市政府拟于今年9月组织财政、人事、编制、监察等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行政裁决职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方案落实情况、机构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案件办理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验收结果将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沟通,搞好工作协调,完善相关措施,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二Ο一Ο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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