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发〔2009〕27 号
颁布日期:2009-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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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9〕2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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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政

府工作的透明度,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职

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省级

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许可项目,是指市政府工作部

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的行

政许可和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登记、公布、程序规范、调整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负责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登记、目录编制、项目公布,审核项目

实施程序。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机关为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许可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

行调查处理,对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部

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章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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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负责编制市级现有行政

许可项目目录和市级受委托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

关应当及时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变化情况,保证项目目录的合法、

有效。

第六条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政府规章中设定的由本机关实施的行

政许可项目,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政府规章颁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备

案。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政府

规章中予以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政府规章颁

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和监督机关备案。

第八条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

目,应当在受委托许可方式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政许可

项目管理机关备案。

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依据调整或废止的,市级行政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该依据调整或废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

政许可项目管理和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在接到市级行政许可实

施机关行政许可项目备案、调整的报告后,应当会同市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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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备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以及项

目名称、内容、程序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

毕。

第十条经审核确认的行政许可项目,分别纳入市级行政许

可相关目录,实行统一监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备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依据或实

施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或不属于其职责范围

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行使该行政

许可权。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备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内容、程

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

知其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纳入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目录。

第十一条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变更和

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安康日报》上

公布。

第十二条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项目确定

后20个工作日内在许可受理或审核地点对外公布经确定的行政许

可项目。

第三章程序规范

第十三条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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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订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

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许可

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对受理条件和实施

程序只作原则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但不得增设条件或限制性规定。

(二)高效便民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订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应当以改善管理、强化便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

合法、合理划分实施环节,明确办理期限。

(三)权责统一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谁

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每一实施环节的岗位权限、工作标

准和许可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可依法定内容选择下列

形式:

(一)简易性程序。适用于仅有受理、审批环节的单一性程

序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一般性程序。适用于包含有受理、审核、审批环节的

行政许可项目。

(三)复杂性程序。适用于有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实

地考察、论证听证等环节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规范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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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要素完整。应当包括:

1.项目设定依据;

2.项目类别;

3.许可责任机关或实施机关;

4.收费依据及其数额;

5.办理期限;

6.受理环节、条件、岗位权限、工作标准和时限、责任等。

(二)工作标准清晰。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

工作标准清晰明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行业标准。

(三)岗位责任明确。实施程序每一环节的岗位责任应当明

确,做到权责统一。

(四)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总期限为实施程序各环节办理时

间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总期限。

第十七条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项目纳入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后20个工作日内制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并向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报备。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进

行合法性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向报备机关反馈。

第十八条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许可受理或审核地

点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第四章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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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纳入统一监管。未纳入行

政许可项目目录而实际实施的项目,由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

关进行调查,属于法定项目的,纳入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没有合

法依据的,由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实施,并

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已经取消或调整以及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级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仍继续实施许可,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

轻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

目,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程序规范、统一公告,贻误工作,造

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

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省级项目评估的配

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行政许

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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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行政许可办法通知

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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