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4〕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宝鸡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煤炭市场,加强储煤场地环保监管和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宝鸡市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宝鸡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宝鸡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宝鸡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实施方案》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煤炭经营管理,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严格储煤场地环保监管,有效减少煤烟粉尘污染,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按照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环保达标、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煤炭市场综合整治,促使煤炭经营企业和储煤场地规范运作,促进我市用煤质量提高,最大限度降低煤炭储运和使用过程产生的煤烟粉尘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三、范围和重点
这次煤炭市场综合整治的范围是各县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重点用煤单位及其储煤场地。整治的重点是查处和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地;查处和取缔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善的储煤场地;治理储煤场地作业不规范、煤烟粉尘污染严重、噪音扰民等问题集中进行整治;开展储煤场地环境治理,对储煤场地及周边环境脏乱差问题;解决储煤场地过于分散,分布不合理问题,引导储煤场地合理布局;严禁不符合我市用煤质量标准的劣质煤炭进入市区运输和销售,严禁用煤单位使用劣质煤炭。
四、工作步骤
煤炭市场综合整治采取市级督导、县区负责、部门联动、集中整治的方式进行,从2014年8月1日开始,2014年11月15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8月1日—8月15日)
1.市政府成立全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措施,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工作。各县区、高新区也要成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细化工作方案,严格工作措施,抓紧实施煤炭市场整治工作。
2.各县区、高新区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利用报纸、网络、电视、手机短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争取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的支持配合,营造整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3.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我市用煤质量标准,对使用煤炭在发热量、灰分、硫分、挥发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标准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局配合,研究提出市区禁止设置储煤场地的区域规划,市区原则上设置3-4个集中储煤场地,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工商局备案作为审批煤炭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据。储煤场地设在禁止区域的煤炭经营企业不予审批。
5.各县区、高新区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深入调研论证,尽快研究制定辖区内储煤场地布局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储煤场地设置既要满足广大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又要控制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储煤场地不得设在居民生活区、水源地、城市交通主干道等环境敏感区域;各县区、高新区储煤场地布局规划要报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8月16日—10月31日)
1.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全市范围内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情况开展检查和联合执法。
(1)市质监局负责对我市用煤单位煤质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检测,对使用不符合我市用煤标准煤炭的,要按照《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对使用者进行处罚。
(2)由市质监局、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我市用煤标准煤炭的违规经营行为予以查处。要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对全市运煤车辆进行检查,对无遮盖、无防尘措施或防尘措施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切实防止运煤车辆抛洒和扬尘污染。
(4)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质监局配合,在进入市区的主要道路设立煤炭检查站,对进入市区的运煤车辆提供的《煤质检测报告》、《煤炭调运单》等相关手续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其煤炭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我市用煤标准的煤炭不准进入市区,对运输不符合我市用煤标准煤炭的车辆予以劝返。
2.各县区、高新区负责对辖区内储煤场地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辖区内储煤场地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逐一梳理,逐户、逐问题进行整治、整改。
(1)对未按《煤炭法》、《税务法》和工商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对逾期未清理的煤炭依法予以处理。
(2)对经销不符合我市用煤质量标准煤炭的经营企业,依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经营,对现存的煤炭一律进行封存,并按《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企业,依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储煤场地必须符合《宝鸡市储煤场地整治环保标准》(附件1)要求,对场地道路未进行硬化、无洒水喷淋设施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未进行绿化美化等周边环境脏乱差的储煤场地,责令限期进行环境整治,对拒不整治或整治不达标的储煤场地予以取缔。对无环保隔离和安装防风抑尘设施粉尘污染严重的储煤场地,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对不符合布局规划要求和市区禁止设置储煤场地区域的储煤场地,要责令限期迁移,拒不迁移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各县要鼓励支持辖区内有实力的企业建设现代化、功能全、设施先进、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大型储煤场地或煤炭交易中心,引导鼓励煤炭经营企业集中办场,逐步实现煤炭集中储存、加工、检验、中转,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月1日—11月15日)
1.各县区、高新区对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查漏补缺、规范完善,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各县区、高新区要把综合整治与建立煤炭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各县区、高新区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4年11月10日前报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区、高新区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和考核,对措施得力、整治效果明显的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工作滞后、整治效果差的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副市长武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永涛、市环保局局长王海鳌、市工信局局长毛跃利任副组长,市发改、环保、工信、质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毛跃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煤炭市场综合整治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强化对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全力做好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
为保障全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4个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督查组,分别由市发改、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每组包抓3-4个县区,对各县区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全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是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各县区、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尽快成立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区、高新区要认真填报《宝鸡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周报表》(附件2),于每周五17∶00前报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行政中心1号楼15楼市工信局规划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县区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宝鸡市储煤场地整治环保标准》
2.《宝鸡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周报表》
附件1
宝鸡市储煤场地整治环保标准
序号
整治项目
整治子项
整治标准及要求
责任单位
1
扬尘防治
防尘围挡设置
煤炭市场、储煤场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墙(挡)或者防尘网。防尘网高度不低于煤堆高度,底部设置防溢座。
各县区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
2
洒水抑尘
场地内部应当建设粉尘收集除尘设施和自动喷淋抑尘设施,洒水抑尘设施应覆盖整个煤堆表面,定时向煤堆喷淋洒水。
3
场内保洁
储煤地现场应根据储煤规模,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场地内环境卫生和洒水降尘工作;装卸煤应当采用湿法作业;保持场内清洁,无明显浮尘,并定期洒水,减少扬尘,减少污染。
4
出入口硬化
煤炭场地应合理设置出入口,采取硬化。硬化路面长度,宽度、厚度应符合规范规定,满足车辆通行要求。
5
出入口保洁
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对出场运输车辆车胎、车体进行冲洗,做到运煤车净车出厂,避免车辆带出煤泥、煤尘污染道路。
6
冲洗设备设置
储煤场地应设置冲洗台,在冲洗台处接通水管,并配备高压水枪等冲洗设备。冲洗台应设置在场地大门内侧,其周边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并按规定处置泥浆和废水,沉淀池需定期清理,防止污泥溢流。
7
道路硬化
对储煤场运煤道路进行硬化,配置洒水和清扫设施,及时清扫路面。
8
停工要求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车辆进出装卸煤炭,储煤场要增加洒水频次。
序号
整治项目
整治子项
整治标准及要求
责任单位
9
污水防治
防渗要求
储煤场场地必须全部硬化、地面硬化厚度应达到防渗要求,确保地下水不受污染。
各县区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
10
废水回用
储煤场周围设排水沟及沉煤池,收集喷洒及煤堆渗出的煤泥水,经沉煤池澄清后清水回用,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严禁将含煤废水随意排放。进、出场洗车池,洗车水沉淀回用,不得外排。储煤场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11
雨污分流
规范场区排水系统,必须建设进场道路排水管道及雨水收集(应急事故池)池,严禁含煤雨水沿路漫流,雨水收集后可用于煤场喷淋。
12
噪声防治
噪声防治
煤炭市场、储煤场地内的煤炭装卸、洗选等作业应当遵守规定作业时段,并采取必要降噪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周边环境。
13
其它要求
绿化要求
煤场周围建设生态绿化隔离带,隔离带宽度不少于3米,种植速生乔木、灌木,要求乔灌结合,高低搭配,疏密得当,达到不透视,减轻煤尘污染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14
土地要求
煤炭市场和储煤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所在辖区储煤场地布局规划,在取得用地批复的标准下,规范经营。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5
证照要求
煤炭市场和储煤场应当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证照齐全。
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附件2
宝鸡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周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个
煤炭生产企业总数
已检查煤炭生产企业总数
重点用煤单位总数
已检查重点用煤单位总数
本周检查企业数
累计检查企业数
本周检查重点
用煤单位数
累计检查重点
用煤单位数
煤炭经营企业总数
已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总数
合法煤炭经营企业数
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煤炭经营企业数
依法取缔煤炭经营企业数
建立煤炭交易中心数
进入交易中心煤炭经营企业数
本周检查企业数
累计检查企业数
储煤场地总数
已检查储煤场地数
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
不完善储煤场地数
限期整改
储煤场地数
依法取缔储煤场地数
本周检查
储煤场地数
累计检查
储煤场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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