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函〔2016〕13号
颁布日期:2016-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函〔201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14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全市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县区政府、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县区政府、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以其他方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三、清理原则

1.规范性文件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2.对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3.对以其他方式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并将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确实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后对外公布。

(二)市政府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县区政府、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审议后对外公布,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工作要求

1.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简政放权改革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人,夯实责任,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2.清理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开始,2016年5月底前结束。2016年6月,由市政府法制办组成工作组,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县区政府、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清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书面通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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