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切实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管理工作,巩固创卫成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5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管理,巩固创卫成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满3年复审一次,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满2年复审一次,对复审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珍惜荣誉,结合城市(县城)环境卫生面广、量大、易反弹等特点,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管理,让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惠及千家万户。
二、建立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全市已获得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命名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创卫成果巩固和长效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划清责任范围,落实管理责任。市、县爱卫会成员单位要按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要求,夯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市、县爱卫办负责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巩固创卫工作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市、县区要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实行精细化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构建群众参与平台,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建立爱卫办牵头,监察、人事、建设、工商等部门参与的效能督查机制,认真落实月检查、季评比、年度考核制度,着力解决群众关注和反映的创卫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成效、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解决。要畅通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卫生的反映举报渠道,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聘请城镇卫生监督员和协管员对城市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使卫生城市管理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切实落实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措施
全市荣获国家或省级卫生县城的县,要在城市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国家或省级卫生县城”标志,接受社会监督。省爱卫办定期对荣获国家或省级卫生县城荣誉称号的县进行复审,相关县要对照创卫标准,按照有关要求,及早开展自查自纠,做好配合工作。市爱卫办要加强对全市国家或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日常管理,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市政府将根据督查结果,对巩固省级卫生县城成效显著的县,按照规定程序,择优向省爱卫办推荐,争取批准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对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甲乙类传染病疫情爆发、重大饮用水污染事故中的任意一项突发事件,被省政府撤销荣誉称号的县,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县区及部门管理责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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