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发〔2012〕25号
颁布日期:2012-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防治责任

(一)强化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煤矿矿长是瓦斯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负责,分管安全的副职对瓦斯防治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瓦斯治理工作负责。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队伍体系,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配备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要保障安全投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区县政府和所属煤矿企业签订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瓦斯抽采和防治工作,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考核。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区县政府和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加强煤矿现场监督管理,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禁止核准新建年产能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年产能45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五)认真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市、区县煤炭局要按照国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和评估办法,组织技术人员对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开展评估工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必须经过区县、市煤炭局审查。托管企业要选派通风、瓦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驻被托管煤矿,对其建设、生产过程的通风、瓦斯防治等进行全面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整改不达标又未按期达成托管协议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基础管理

(六)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七)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耀州区照金煤矿瓦斯地面抽放系统在2012年底前要投入使用;西川煤矿瓦斯抽放系统必须投入使用;加快耀州区秀房沟煤矿瓦斯抽放系统建设,确保矿井技改项目与抽放系统建设同时竣工;宜君县柴家沟煤矿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要确保正常使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按照矿井隶属关系组织对应建抽采系统矿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验收达到标准后方可生产。

(八)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每个煤矿都要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单位)要经省级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部门认定。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九)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的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产能120万吨及以上煤矿揭煤的设计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年产能120万吨以下煤矿揭煤的设计由区县煤炭局进行初审后,由市煤炭局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所有煤矿的监测监控要实现矿、区县、市“三级”联网,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备、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各区县要建立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对小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十一)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器设备,严防电器失爆,否则一律依据法律停产整顿。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要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

(十三)落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市、区县要按照国家要求安排相应配套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

(十四)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财〔2004〕119号、财建〔2005〕168号、陕政发〔2005〕10号、陕政发〔2005〕120号文件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提取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按煤矿隶属关系分年度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铜川煤监分局备案。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五)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市科技局在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的同时,通过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等技术的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等情况严重矿井,用于煤矿瓦斯防治科技研究和创新费用,不得低于所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10%。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十六)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安全评价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十七)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挂牌督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十八)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市煤炭局要把矿井抽采达标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各级煤炭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矿井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十九)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禁止瓦斯超限作业,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月内发生两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一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煤矿隶属关系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瓦斯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一个月;一次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两个月;一次死亡3人的停产整顿3个月(其中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按陕政发〔2006〕22号文件执行),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应按煤矿隶属关系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意见》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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