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市政发〔2014〕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陕政发〔2014〕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通知》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征求市审改办、市编办、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重点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市审改办重点对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等提出意见。市编办重点对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会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等提出意见。

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通知》规定的设定标准或者设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一并予以说明。

二、严格监督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新设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行政审批项目发生变化的,负责实施的部门要及时向市审改办报告,由市审改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对保留的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时更新。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地方性法规时,要对该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查,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4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陕政发〔201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设定标准

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今后,省政府规章原则上不设行政许可。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通知》规定,严格设定标准。

(一)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质资格。

(四)中介服务机构所代理的事项最终需由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许可的,对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五)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

(六)通过对产品大类设定行政许可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对产品子类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确需对产品子类设定行政许可的,实行目录管理。

(七)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的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省政府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八)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九)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十一)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十二)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十三)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具体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四)地方性法规草案为实施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的其他条件。

(十五)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假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二、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

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起草单位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代拟稿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国家和其他省(区、市)的相关立法资料。

论证材料应当包括:一是合法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通知》规定设定标准的理由。二是必要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属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自主决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以及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解决现有问题或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有效手段的理由。三是合理性论证材料,重点评估实施该行政许可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明实施该行政许可的预期效果。

(三)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

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征求省审改办、省编办、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设区市政府的意见,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进行重点说明。

省审改办、省编办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拟设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查。省审改办重点对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等提出审核意见。省编办重点对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会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等提出审核意见。

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设定标准或者设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情况在报请省政府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一并予以说明。

三、严格监督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对已设定和实施的行政许可,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对实施情况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对实施效果要定期进行跟踪评估。

(一)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省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新设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发生变化的,负责实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要及时向省审改办报告,由省审改办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监察厅等部门研究后报省政府审定,对保留的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时进行更新。

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义变相保留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时,要对该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取消调整建议。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制度、畅通渠道,认真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规章、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五)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3日

市政发15号.gd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定西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等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