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函〔2016〕68号
颁布日期:2016-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函〔2016〕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法制办制订的《关于清理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关于清理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

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14号)要求,为认真做好以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和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以其他方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三、清理原则

(一)政府规章清理。

1.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规章中有相应规定的予以修改;

2.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予以修改;

3.对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予以修改或废止;

4.对以其他方式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

1.规范性文件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2.对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3.对以其他方式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按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原起草部门不存在的,由现在具体实施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后对外公布,同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依程序审议后对外公布,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从本方案印发之日开始,2016年6月底前结束。

2016年3月18日前,各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清理工作联系人。

2016年3月底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2016年5月底前,各单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具体要求

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强、时间较紧。各区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简政放权改革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做好做实,确保不留死角,按时完成任务。在清理工作中有不明事宜或者发现问题时,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

联系人:

郭光电话:86788347(市政府规章清理)

郭永华电话:86788342(规范性文件清理)

传真:86788348

附件: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报送责任分工

http://www.xa.gov.cn/ptl/def/def/index_1121_6774_ci_trid_2006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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