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延政发〔2012〕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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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2〕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理念,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创新社会管理进行有益尝试,推动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行政复议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发展趋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2.稳步推进原则。按照全市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3.注重实效原则。按照“公正、高效、便捷”要求,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功能定位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审议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复议议决机构。通过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障,民主决策”的案件议决体制,实现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行政复议案件议决会和全体会开展工作。
三、职责范围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件。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四)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和质量。四、组织形式
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一般委员27名。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一般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其构成是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协社法委、市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和经过遴选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委员中,市直机关以外的法律方面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委员”占全部委员的45%以上,使履行案件议决职责的委员在构成上更具有专业性、代表性和独立性,更加体现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公正、公开、透明和公众参政、议政的理念。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应诉案件、经行政复议引发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运行机制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市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实行“三集中三统一”。即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集中受理,集中调查,集中议决,统一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统一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统一承办因复议而引发的行政应诉事项。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集中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议决,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提出初步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刻制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专用章,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且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需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签后,加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对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调查工作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需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延期10日完成。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的案件,案件调查工作自立案之日起40内完成,40日内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可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延期30日。调查组完成调查后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拟处理意见。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后,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议决,由副主任委员签署决定意见。对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委员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中议决。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委员会议决本部门或本单位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时,指派一名领导参加案件议决。委员会议决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议决意见报主任委员审签。
因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配合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应诉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加盖印章工作,具体应诉活动,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法定复议机关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决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不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责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因事实调查不清或错误,由其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工作细则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七、组织实施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在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其按原工作方式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将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能集中由市政府统一实施,不仅体现了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要求,而且也保证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减少和防止行政复议“官官相护”问题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性,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主渠道作用。试点工作开始后,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得再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要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告知详细地址。
(二)依法履职,确保质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各项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各项规章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行政争议,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要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开展工作所需的办案工具、办案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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