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有关行政许可管理程序和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有关行政许可管理程序和要求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沪发改能源(2012)130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有关行政许可管理程序和要求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12)130号
浦东新区、长宁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发展改革委,徐汇区、宝山区、青浦区、崇明县建设交通委,上海机场集团,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68号)要求,为规范本市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工作,我委会同市、区县有关部门制订了《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和《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程序及要求》等三项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1、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
2、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
3、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程序及要求
http://www.shdrc.gov.cn/main?main_colid=319&top_id=312&main_artid=2120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1: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
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管道建设的选线通过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二)管道建设的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的距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完成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二)根据上述评估(评价)结果制定管道通过的安全防护方案,提出工程防护措施,保障管道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三)安全防护方案通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提出方案是否适当可行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五、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方案委托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六、申请示范文本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申请》附后。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
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申请
企业名称(全称):(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年月日
申请承诺
申请企业承诺:
一、本企业已具备申办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5号字;
3.申请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4.按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供资料及文件;
5.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6.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一般应为A4大小,所有的复印件应加盖本企业公章;
7.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务必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8.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文件清单
序号文件资料名称份数原/复
印件备注
1申请表1原件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1复印件
3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1复印件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结果(结论)1复印件
5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1复印件
6管道防护方案1原件
7其他与申请批准事项相关的说明材料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
限制区域防护方案申请表
申请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
申请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
通过
限制
区域
原因
防护
方案
主要
内容
申请资料、文件附后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
防护方案审核意见表
申请企业情况
申请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限制区域防护措施
审
核
意
见(予以行政许可)
有效期年
(不予以行政许可)
年月日
抄送
备注
经办人:
签发人:审核机关(盖章):
审核时间:
附件2: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
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四)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二)具有合法的能证明被授权承担具体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材料;
(三)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
(四)具有合法的经营身份;
(五)具有与所承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资质。
四、行政许可程序
备注:1.可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双方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
2.如特定施工作业涉及航空煤油管道保护,申请企业向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应当征求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意见。
五、行政许可期限
审批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若需委托评审,则委托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六、申请示范文本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申请》附后。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
特定施工作业许可申请
企业名称(全称):(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年月日
申请承诺
申请企业承诺:
一、本企业已具备申办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的条件;
二、申请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5号字;
3.申请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4.按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供资料及文件;
5.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6.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一般应为A4大小,所有的复印件应加盖本企业公章;
7.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务必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8.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申请企业留存,一份提交实施特定施工作业点所在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涉及航油管线保护的,另需向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一份。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文件清单
序号文件资料名称份数原/复
印件备注
1申请表1原件
2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技术规范要求及意见1复印件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1复印件
4承担上述特定施工作业单位(包括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1复印件
5承担上述项目的相关建设合同(协议)1复印件
6初步施工作业方案及防护方案1原件
7施工作业对管道损害的事故应急预案1原件
8申请企业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签订的安全防护协议*1原件
9其他与申请批准项目相关的说明材料
*注:申请企业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可提前协商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以便缩短审批期限。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
全称组织机构
代码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
申请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特定施工作业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
施工作业
原因
特定施工
作业具体
内容描述
施工
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资料、文件附后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核意见表
申请企业情况
申请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特定施工作业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主要安全防护措施
审
核
意
见(予以行政许可)
有效期年
(不予以行政许可)
年月日
抄送
备注
经办人:
签发人:审核机关(盖章):
审核时间:
附件3: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程序及要求
一、备案事项
(一)管道竣工测量图
(二)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三)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三、备案机关
(一)管道竣工测量图
管道企业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20份符合规范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将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国土、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管道所经区县管道主管部门,同时由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代送该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二)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管道企业须向管道所经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送1份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1份。
(三)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
管道企业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1份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的备案资料,同时抄送所经的区(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四、备案程序
五、备案时限
管道竣工测量图:新建管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其他在役管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十日内。
六、备案要求
(一)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管道企业对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二)管道竣工测量图:符合相关规范,具体内容包括管道中线测量成果表、线路走向总平面图、线路带状地形图、线路纵断面图、穿(跨)越地形图和纵断面图,详细、准确记录管道工程线路走向、高程、地势及地物等地理信息和管道设施位置、形状、尺寸信息。
在役管道实施改造的,应在改造工程结束后,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管道所在地的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原管道竣工测量图进行相应变更。
(三)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是在辨识和评估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发生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具体安排。
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应结合管道所经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风险分析、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保障措施、预案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事故状态下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机制及预案演练计划。
(四)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资料应包括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的设计压力、管径、输送介质、分布位置、长度、深度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停止运行或封存的管道具备启输条件,其安全防护措施须在备案材料中详细说明。
若报废的管道不立即拆除,则须在备案材料中详细说明对该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若及时对报废管道进行拆除,则仅需说明拆除方案及地形地貌恢复情况。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事故应急预案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表
报备企业情况
报备企业全称组织机构
代码
备案内容
管道名称及相关情况
备案内容
备
案
意
见(同意备案)
有效期年
(不同意备案)
年月日
抄送
备注
经办人:
签发人:备案机关(盖章):
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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