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景观设计规划管理的通知(试行)

颁布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景观设计规划管理的通知(试行)

(2006年5月11日以沪规划〔2006〕426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8月8日《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为适应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空间景观的建设品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的景观设计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上海地处江南水网密集地区,城市桥梁众多。桥梁既是城市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也是重要的空间景观要素。

历史上,上海建成了许多实用而美观的桥梁,其中一部分作为城市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保存至今,如中心城的外白渡桥、乍浦路桥、四川路桥以及郊区历史城镇中的石拱挢等。当前,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不断完善,城市桥梁建设的规模不断加大。在桥梁建设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道路交通功能而忽视审美要求、重视工程技术要求而忽视景观形象设计的现象。在城市滨水地区、风貌保护区等特定区域,一些新建桥梁因缺乏艺术设计、忽视历史风貌保护、过度暴露粗糙的材料和管线设施,对地区的景观形象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相关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的景观设计。

二、工作要求

上海城市桥梁景观规划设计,应在满足交通功能、确保桥梁安全的基础上,结合桥梁周边的空间环境和景观特色,通过大方得体的形态创意,表现出良好的文化内涵和艺术品位,彰显滨水城市的风貌特色。同时,也要注重节约建设,防止铺张浪费。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桥梁的景观规划设计。结合中心城和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我局已开始编制有关桥梁的景观建设规划导则。对于新建和改建的桥梁,须通过设计招投标来确定具体形态方案。

(二)加强城市桥梁的规划管理。桥梁新建及改建工程技术方案,须通过桥梁景观设计专家评审;未通过景观设计专家评审,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三)黄浦江、苏州河沿岸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旅游风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以及市级景观河道上的新建和改建桥梁工程,应按照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对景观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确定方案。

(四)近期成立“上海市桥梁景观规划设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城市桥梁景观设计的评审和指导工作。

以上要求,务必认真执行。请各区(县)规划部门加强管理,并及时把有关实施情况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同时,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积极与市相关委办局沟通情况,争取支持和配合,共同把上海的桥梁建设得更加美观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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