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安营业税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阿府函〔2009〕5号
颁布日期:2009-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安营业税管理的意见

阿府函〔2009〕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2009年是我州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高峰年、建设高潮年。为了给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稳定的财力支持,实现我州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安营业税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我州境内从事各类工程的项目业主、施工建设单位,都是建安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涉税事宜。

二、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应当领导并积极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建安营业税,防止税款流失。

三、凡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县和州直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把关并配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建安营业税的源头控管,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深入到工程项目实地了解情况、掌握税源,切实做好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手续,为应税工程项目和援建工程项目服务好,做到依法征税、文明执法。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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