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文达市府办〔2009〕39号
颁布日期:2009-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达市府办〔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完成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规范年终评议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8年6月印发的《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达市府办〔2008〕34号)和《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达市府办〔2008〕36号)同时废止。

实施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市政府法制局承办科室联系。

联系电话:2526299(行政执法监督科)

2108698(行政复议应诉科)

二○○九年七月八日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复议工作

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达市府发〔2009〕7号),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的目的

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评议考核的组织工作

评议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评议考核原则

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评议考核的范围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所属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五、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具体内容附后)

(一)对县(市、区)政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基础工作、保障机制等情况,并执行统一的评议考核标准(见附件1、3)。

(二)对部门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及有关制度建设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的分解、落实情况,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见附件2、4)。

六、评议考核的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查看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设施、设备。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

(四)通过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用电话、举行民意测评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五)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对被考核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评定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级。得分在90分(含90分)的,评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定为合格;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评定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七、评议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评议考核机关应当将评议考核情况及时反馈被评议考核单位。

(二)被评议考核单位应当在收到评议考核结果后3日内提出意见。

(三)评议考核机关针对被评议考核单位的意见进行复核,向市政府报告评议考核结果,最终确认评议考核结果并向被评议考核单位通报结果。

(四)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五)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市政府呈交该项工作的述职报告。

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结果之中。

附件:1.达州市2009年度县(市、区)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

2.达州市2009年度市级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

3.达州市2009年度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

4.达州市2009年度市级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

5.2009年度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加分内容

附件1:

达州市2009年度县(市、区)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

项目

评议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考评得分

(一)

基础工作

40分

1.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

3

未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扣3分;未细化、量化法治政府指标的扣2分。

2.建立行政决策机制,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

5

未按市政府令第53号执行的扣5分;未完全执行的扣3分;未开展市政府令第53号专题学习、宣传的扣2分。

3.组织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执法流程。

5

未组织的扣5分;未督促落实的扣2分。

4.执行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三统一”规定。

6

未执行的扣6分;未完全执行的扣2分。

5.及时完成政府法制工作统计。

3

未完成的扣3分;完成不及时的扣2分。

6.按要求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

5

未开展的扣5分;清理结果未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局的扣2分。

7.行政执法证审验工作。

3

未开展审验工作的扣3分;审验结果未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局的扣2分。

8.组织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6

未按要求组织执法资格考试的扣6分;未及时报送考试相关资料的扣3分。

9.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2

依法应当追究执法责任未追究的每件扣1分。

10.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作、公文处理培训,并完成本级政府培训任务。

2

未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的扣1分;未完成本级政府培训任务的扣2分。

(二)

行政执法

监督

42分

1.按时完成“红头文件”清理工作。

5

未完成的扣5分;未及时报告清理情况的扣3分。

2.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率达100%。

5

未按《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0.5分。

3.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率达100%。

5

经依法审查认定不合法的每件扣2分;3件以上的扣5分。

4.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交叉评查。

5

未开展的扣5分;未按《达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评分的,没有评查档案资料的扣3分。

5.认真执行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制度。

2

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0.5分。

6.及时纠正下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

5

有依法应当纠正未纠正的每件扣2分,3件以上的扣5分。

7.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法制监督,无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职责、确认违法案件。

5

有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职责、确认违法案件的每件扣2分,3件以上的扣5分。

8.依法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5

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扣5分。

9.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决定判决、裁定,带头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制度。

5

不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的扣3分;不带头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制度的扣2分。

(三)

保障工作

18分

1.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并纳入政府目标统一考核。

6

未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扣6分。

2.有评议考核内容、标准等。

6

无评议考核内容、标准的扣6分。

3.有评议考核记录。

6

无评议考核记录扣6分。

(四)加分10分

1.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依法行政工作。

5

及时完成、质量高加5分;完成不及时但质量高的加3分;及时完成但质量不高的加2分;未完成或完成不及时且质量不高的不加分。

2.对执法情况引入社会评议。

5

评议工作开展好的加5分;一般的加2分;未开展不加分。

附件2:

达州市2009年度市级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

项目

评议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分

考评分

(一)

基础工作

40分

1.依法将法定职权分解落实到执法岗位。

3

未分解落实到执法岗位的扣3分

2.行政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3

未制定执法流程的扣3分;执法流程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3.按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和实施标准。

2

未制定的扣2分。

4.按市政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3

未在媒体公开的扣3分。。

5.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的规定。

3

未达到标准的扣2分

6.参加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3

未按要求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扣3分。

7.按时将行政执法证件送审。

2

未送审的扣2分;送审不及时的扣1分。

8.按要求完成本部门制发或代市政府(含办公室)拟订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报送清理报告。

3

未清理的扣3分;清理不及时的扣2分;清理但未报送清理报告的扣1分。

9.完成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局发送到部门征求意见工作的。

2

未按要求完成的扣2分;完成不及时的扣1分。

10.按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文稿质量符合要求。

3

未完成起草任务的扣3分;文稿质量不高的扣1分。

1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案卷规范。

4

无案卷存档的扣4分;不规范的扣2分。

12.及时完成政府法制工作统计

3

未按要求完成的扣3分,完成不及时的扣1分。

13.建立并落实本系统的执法责任考核机制。

3

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扣3分;有机制未落实的扣2分。

14.建立并落实本部门本系统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3

未建立制度的扣3分;依法应当追究执法责任未追究的扣3分。

(二)

行政执法

18分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

3

委托执法无依据扣3分;委托执法程序不规范的扣2分。

2.行政执法无“越位”、缺位”行为发生。

6

有1件的扣2分;3件以上的扣6分。

3.行政执法适用依据规范。

3

有1件的扣2分;2件以上的扣3分。

4.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3

有1件的扣2分;2件以上的扣3分。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3

有1件的扣2分;2件以上的扣3分。

(三)

行政执法监督

28分

1.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率达100%。

3

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0.5分。

2.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率达100%。

3

经依法审查认定有1件不合法的扣2分;有2件以上不合法的扣3分。

3.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3

未开展的扣3分。

4.执行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3

未报送备案的扣3分;有问题未纠正的扣3分。

5.及时纠正下级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

3

依法应当纠正未纠正的扣3分。

6.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法制监督,无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职责、确认违法案件。

3

有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职责、确认违法案件,1件的扣2分;2件以上的扣3分。

7.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决定判决、裁定,带头落实本部门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制度。

4

不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的扣2分;不带头落实本部门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制度的扣2分。

8.社会评议情况。

6

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80%以上的(含80%)不扣分;满意度60%以上的(含60%)扣3分;满意度60%以下的(不含60%)扣6分。

(四)

保障工作

8分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2

未纳入的扣2分。

2.纳入目标考核。

2

未纳入目标考核的扣2分。

3.有评议考核内容、标准等。

2

无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的扣2分。

4.有评议考核记录。

2

无评议考核记录的扣2分。

(五)

其他

6分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依法行政工作。

6

未完成的扣6分;完成不及时的扣3分。

附件3:

达州市2009年度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

序号

分值

评分内容标准

(有下列情形的,按实际分数得分,总分100分)

自评得分

考评得分

1

5

按时按要求报送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书面报告的得4分;报告内容有自查得分的得1分。

2

5

已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专项目标进行考核的得5分。

3

6

政府法制机构已设立行政复议股(室)的,得3分;已配备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得3分。

4

3

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得1分;年度经费不得少于5万元,能够保障履行各项行政复议职能需要的得2分。

5

6

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已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室或调解、接待场所的得2分;已解决办案交通工具的得2分;办案器材齐全和具备查阅、复印条件的得2分。

6

3

按照市政府督查要求,对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整改有力,成效明显,并按规定按时上报整改报告的得3分。

7

8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得5分;无超法定期限结案的得3分。

8

8

行政复议决定未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得4分;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后又被诉到人民法院不超过15%的得1分;对经行政复议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维持率在80%以上的得1分;对涉诉案件有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得2分。

9

3

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期限和复议机关的得3分。

10

7

按照规定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的得3分;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后主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得2分;对复议案件有政府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得2分。

11

7

及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得3分;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受理、责令受理意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得2分;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或改进执法的得2分。

12

5

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报告、备案、监督等制度的得5分。

13

5

行政复议机制完善、制度健全、办案程序规范的得5分。

14

4

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得2分;有通过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得2分。

15

5

行政复议案卷卷宗内容齐备、归档符合要求的,得3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活动的得2分。

16

5

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工作,一年内开展一次以上的得5分。

17

5

按照要求报送行政复议应诉电子文档、纸质文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得5分。

18

7

行政复议人员未出现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现象,或行政复议工作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得7分。

19

3

积极承办上级交办的行政复议事项的得3分。

附件4:

2009年度市级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

序号

分值

有下列情形的,按实际分数得分,总分100分

自评得分

考评得分

备注

1

5

按时按要求报送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书面报告的得4分;报告内容有自查得分的得1分。

2

5

已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内容的得5分。

3

5

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符合法律要求的得5分。

4

3

能够保证一般案件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的得3分。

5

6

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有保障的得2分;保障办案交通工具的得2分;办案器材齐全和具备查阅、复印条件的得2分。

6

6

已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室的得2分;已设置行政复议专门受理窗口的得4分。

7

8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得5分;无超法定期限结案的得3分。

8

8

行政复议决定未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得4分;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后又被诉至人民法院不超过15%的得1分;对经行政复议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的维持率在80%以上的得1分;对涉诉案件有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得2分。

9

3

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期限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得3分。

10

7

按照规定提交复议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的得3分;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后主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得2分;对复议案件有本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得2分。

11

7

及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得3分;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受理、责令受理意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得2分;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或改进执法的得2分。

12

3

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报告、备案、监督等制度的得3分。

13

5

行政复议机制完善、制度健全、办案程序规范的得5分。

14

4

有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得2分;有通过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得2分。

15

5

行政复议案卷卷宗内容齐备、文书规范、归档符合要求的得3分;组织开展本系统内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活动的得2分。

16

5

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工作,一年内开展一次以上的得5分。

17

5

按照要求报送行政复议应诉电子文档、纸质文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得5分。

18

7

行政复议人员未出现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或行政复议工作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得7分。

19

3

积极承办上级交办的行政复议事项的得3分。

附件5:

2009年度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加分内容

序号

最高

得分

加分评分内容标准

有下列情形并经市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确认的,按规定加分,最高加分20分。

自评得分

考评得分

1

3

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工作成效显著,或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形式多样措施有力的,酌情加分,最高加3分。

2

5

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特别突出的(包括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专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复议经费保障和办案交通工具、器材的配备),酌情加分,最高加5分。

3

3

在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有重大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加3分。

4

3

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和督查方式,优化、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成效的,酌情加分,最高加3分。

5

3

妥善化解重大行政争议,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出重大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加3分。

6

3

案件办理质量好,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后又被诉至人民法院的不到10%,且人民法院维持率在90%以上的,酌情加分,最高加3分。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定西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等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