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困难群众骨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困难群众骨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困难群众骨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德阳市困难群众骨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群众骨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方式

第三条骨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葬(置),达到绿色、生态、环保、节地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碑;

(二)骨灰播撒,不留坟头,不立碑;

(三)骨灰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留坟头,不立碑;

(四)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10年以上骨灰寄存协议,并承诺寄存期满后,不保留骨灰,由殡葬服务单位对骨灰进行处置。

(五)在公墓采用壁葬方式安置的,壁葬面积不得大于0.3×0.4㎡。

(六)在公墓采用墓穴方式安置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0.3×0.4㎡,墓碑采用卧碑,倾斜度不得大于15°。

(七)以不保留骨灰为目的的其它生态安葬形式。

第四条骨灰安葬在公墓(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由公墓管理处出具证明;骨灰安葬由亲属自行安置的,由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出具证明。旌阳区民政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关于骨灰生态安葬形式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章奖补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保障对象为户籍地在旌阳区和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死亡的下列困难群众:

(一)五保对象;

(二)低保对象;

(三)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员);

(五)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六)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保障对象,且骨灰安葬方式被认定为生态安葬的,其家属、近亲属、单位等具体负责办丧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享受政府财政定额补助费用1000元。

第四章办理方式及费用结算

第七条保障对象逝世后,其家属或具体负责办丧的人员凭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和骨灰生态安葬等证明材料到旌阳区民政局或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办理。

第八条办理方式及费用结算由旌阳区民政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具体规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困难群众骨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对非扩权县(区)按所需资金的50%给予补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对困难群众骨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减轻群众负担,构建和谐德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大力弘扬文明、优秀的殡葬文化,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推广绿色殡葬;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殡葬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县级民政部门是困难群众骨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德阳市民政局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

第十二条对在奖补政策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骨灰生态安葬认定弄虚作假的殡葬服务单位,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骗取骨灰生态安葬费用的申请人,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德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扩权县(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县(市)困难群众骨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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