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甘孜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甘孜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甘府函〔2015〕133号 ---|--- 颁布日期:2015-06-2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甘孜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甘府函〔20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甘孜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甘府函〔2015〕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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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甘孜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甘府函〔2015〕1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州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设立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常任委员从非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单位中产生,非常任委员从政府外的律师、专家学者、检法两院退休人员等中选聘,实行任期制,参与案件相关工作并适当支付报酬。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主任委员审定。
二、主要职责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统一审理州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州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州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签发州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研究全州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州政府法制办,由州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执行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定事项、一般性案件审理。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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