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广安府函[2015]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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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5〕1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设立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联系法制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常任委员从非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单位中产生;非常任委员从政府系统外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人员中遴选,实行任期制,参与案件审理等工作并适当支付报酬。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任免由主任委员审定。
二、主要职责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常设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应当由市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审议市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处理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执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定事项,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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