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中省驻市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现将我市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的由有关政府或部门制定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
(一)关于行政强制设定权。依据《行政强制法》,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清理时应当梳理、分析本地、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设立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以及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是否作了扩大规定。
(二)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清理时应当梳理、分析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否设立了由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设立了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权。
(三)关于行政强制程序。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清理时应当梳理、分析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三、清理方式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起草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或实施)单位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工作。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实施)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单位做好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市单位负责对起草或者实施的市政府(或市府办)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于2011年12月1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修订稿。
(二)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市单位对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权限清理,不一致的自行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在2011年12月1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并于2012年1月前向社会公布。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依照职责权限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于2012年1月前向社会公布。各区市县清理结果要在2011年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对不按要求认真清理的,将予以通报;对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致使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败诉或被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市政府(市府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表
2.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3.区市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1.市政府(市府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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