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二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乐府发[2016]6号
颁布日期:2016-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府发[2016]6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二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14〕7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发〔2015〕51号)精神,我市对市本级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调整第二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7项,其中,取消7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30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

附件:http://www.leshan.gov.cn/ls-integration/xxgk/common/preview_resource.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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