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目标

本次清理对象为市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仍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分为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下级人民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清理原则和内容

(一)坚持分类别、分批次清理;坚持分部门、分级次规范;坚持分步骤、动态化调整。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省政府规章设立的、由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由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川府发〔2013〕54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设定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与省政府对口部门衔接清理的方向,对应提出取消或调整为行政许可的清理意见。今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政府内部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单位)原已承担或承接国务院、省政府部门下放的面向政府内部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或者由下级人民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取消或下放。确因工作实际需要由政府部门(单位)承担的,且省政府对口部门(单位)也有同类项目并作出调整的,经市审改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同时,实施部门(单位)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

三、清理程序和步骤

(一)部门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对接国务院、省政府对口部门清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列出事项清单,逐一提出取消、下放、调整的具体意见及理由,认真填报《乐山市市级部门(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自查表》(见附件),按要求报送市委编办。同时,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上要加强与省上对口部门的联系,对下要加强对本系统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市、县(市、区)的清理结果与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清理结果一致。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15日前

(二)及时公布。市委编办接到部门报送事项后,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对市级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程序报市审改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以市政府名义公布。

完成时限:2014年11月底前

(三)动态调整。经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或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由市审改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法按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后续工作。市政府法制办依据调整结果及时更新全市行政许可目录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目录。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工作,并与市级同步推进,协调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与省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同步推进,力争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人员,逐项、逐环节全面清理,按时报送清理结果并按要求公布。

(二)做好承接落实工作。要做好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部门下放的、面向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并提出清理建议意见。

(三)规范管理。对调整后列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5日

附件:20140730100522-485302.doc

http://www.leshan.gov.cn/download.aspx?filepath=/UploadFile/Articles/90053490/2014/07/30/20140730100522-485302.doc&filename=20140730100522-485302.doc

索取号:008550031/2014-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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