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参加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乐府办函[2014]58号
颁布日期:2014-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参加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我市体育代表团在四川省第十二届运动会上,顽强拼搏,勇争一流,取得了金牌34枚、银牌54枚、铜牌55枚,总分3397分,获全省奖牌榜第三名、总分榜第四名,实现了运动成绩和道德风尚双丰收,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弘扬“乐善至美,创新力行”的乐山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中区人民政府等14个先进集体和彭彦清等165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表扬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推进乐山追赶跨越、美丽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20141120095345-6414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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