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复议相关制度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复议相关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复议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须知》、《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立案规定》、《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及期限规定》印发你们,请在参加市政府行政复议活动中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可参照制定本机关行政复议制度。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三、申请复议事项: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民事调处、信访处理以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等非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四、市政府受案范围:对11个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市级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特别提示:1.申请复议的事项须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未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3.申请人有权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按规定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有权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同意,由市政府决定;4.行政复议申请应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应明确可联系、送达的通讯地址、方式。
六、救济途径:对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或者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外,申请人可以以被申请人为被告依法提起诉讼;对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除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外,申请人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为被告依法提起诉讼。
七、责任追究:任何人员都必须自觉维护市政府行政复议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将责令公安机关对不法当事人依法、及时作出训诫、强制带离、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或刑事追责措施:
(一)在市政府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市政府机关的;
(二)侮辱、殴打、威胁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
(三)直接或间接非法限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来去自由的;
(四)有胡搅蛮缠、无事生非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五)在行政复议机关场所滞留的;
(六)以行政复议为名行敲诈勒索国家财产之实的;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立案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应一式三份,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通讯方式及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设立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审批、行政征收等不服的,提交被申请人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三)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具有该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五)依法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申请,市政府法制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要求其在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申请,市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五、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市政府法制办也可以直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市政府法制办自收到该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能达到补正通知要求的,视为申请人放弃了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办理期限。
七、依法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也可以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权机关提交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及期限规定
一、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理。
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实地勘验、调查、鉴定、听证等方法查明案件事实。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决定停止执行或者市政府依法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四、具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作出行政复议案件中止或终止审理通知。
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同意,可以撤回。
六、市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9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中止行政复议的期间、现场勘验所用时间、鉴定机构对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七、申请人对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行为不服的,以及当事人之间发生行政赔偿(补偿)纠纷的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政府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依法不得调解的事项,市政府法制办一律不予调解,当事人也不得要求调解。
八、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引导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对被申请人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九、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证据、依据等材料,是否准许,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决定。
十、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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