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森林防火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凉府发〔2009〕18号
颁布日期:2009-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森林防火条例》的通知

凉府发〔2009〕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新修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是依法治火的重要法规依据,是做好新时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的纲领性文件。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森林火灾划分级别和标准、应急管理机制及法律责任,对加强依法治火,推进森林防火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森林防火的极端重要性,切实落实好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对维护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森林防火不单纯是一个生态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县市长要亲自抓、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真正把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严格奖惩措施,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体系建设,实施科学扑救,确保人员安全

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具有管理本辖区森林防火的行政职能。各县市要落实好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性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抽调精干人员充实森林防火办的工作,在森林防火期不允许把森林防火办人员抽调它用。对因森林防火办力量不足、不配备必需的工作设备,致使工作开展情况不能及时做到上传下达、火情信息不能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延误战机,甚至出现工作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根据新《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对于受到火灾威胁的群众,要强制带出火场。森林火灾扑救要实行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和采取就近就地组织人员及时扑打的原则,把小火当作大火打,边组织人员安全扑救,边向上级及时报告情况,力争把火灾控制在始发阶段。

三、坚持以法治火,加大森林防火执法力度

新《条例》对森林防火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加明确、更具有操作性,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新《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森林防火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加大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严肃追究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要做到“见烟就查、冒火就罚”。对已经发生的火灾,森林公安要在地方公安的支持配合下,把林火案件的查处作为重中之重,抽调精干警力,以最快速度侦破火案,从重从快处理肇事者。对影响恶劣、损失巨大的,可依法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形式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达到扩大影响、震慑犯罪的目的。在严惩单位或个人肇事者的同时,对管护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也要分析原因,倒查追究,严厉处罚,决不姑息迁就。要利用林火典型案件在群众中开展警示教育,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片,并从中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加强整改。

四、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抓好“两项”制度的落实,严格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重在预防。各地要坚持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森林防火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实行村民巡山护林制度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是强化野外火源管理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各地一定要下大功夫、花大力气抓好,使之切实收到成效。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开发水电、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要严格按新《条例》规定,必须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森林防火设施;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必须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铁路、电力、电信线路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人民政府要发布《戒严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林区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保障经费,严格按规定落实森林火灾扑救经费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新《条例》,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对于这些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六、加强宣传,提高林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

森林防火工作有很强的社会性和群众性,把宣传工作做在事先,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是《条例》修订后颁布实施的第一年,春季又是我州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时期,当前是森林防火的紧要时期。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新闻单位一定要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以《条例》新增、修订和完善部分的内容为重点,在林区开发施工的作业点、林区中小学校、边远村寨和风景旅游区进行重点宣传;通过举办宣传月、警示日和文艺下乡、设置固定宣传碑牌、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公益节目和发送防火短信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墙报等公众媒体,营造森林防火浓厚的氛围,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为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要建立长效机制,把新《条例》列入社会普法教育,提高依法用火、依法治火的水平,使森林防火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七、加强值班调度,做好应急处置

在森林防火期,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做好火情调度和处置。对通报的林火卫星监测热点,要认真负责地进行核查并及时反馈;要掌握工作主动权,准确、及时、逐级上报火情信息,防止多头上报、越级上报、瞒报、误报等情况的发生;要按照《火灾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火情,绝不允许有火不报、大火报小火;对于瞒报、谎报森林火灾的,要坚决予以追究。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归口管理上报制度,积极协调军队、气象、公安、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和报道,森林火灾所有信息只能统一由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上报和发布,未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批准,擅自上报、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落实“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坚持指挥人员、扑救人员、办案人员“三出动”的原则,同时出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精心组织;凡是重点林区、重要地段发生的森林火灾,县市、乡镇主要领导要亲临火场指挥。要规范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工作机制,确保扑火决策的科学性、扑救工作的有序性,做到科学扑救、有序扑救、安全扑救。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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