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府办函〔2009〕233号
颁布日期:2009-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函〔2009〕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南充市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南充市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规范我市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活动,有序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维护政府砂石出让和有关税费收益,为项目推动战略提供物资保障,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的意见》(南府办函〔2009〕203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09年11月1日—2010年1月31日。

二、工作原则

(一)综合整治原则。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无证开采泛滥、安全隐患突出、砂石开采权出让不规范、税费收缴不力、黑恶势力插手砂石开采经营领域等各种不良现象,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进行综合整治。

(二)分工协作原则。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担任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必要时深入一线开展工作。市水务局做好牵头工作。

(三)注重实效原则。通过两个月左右的专项整治行动,达到证照基本完善、税费基本清缴、非法开采经营基本杜绝、制度基本完善、管理基本规范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内容

(一)开展集中清查。由市水务局牵头,市航道局、海事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安监局配合,全面掌握全市砂石开采经营领域基本情况,并建立基础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

1.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蕴藏量、年度计划开采量和实际开采量、销售量、平均价格、营业额、政府砂石开采权出让和相关税费收入情况。统计时限为2006—2008年。

2.各县(市、区)现从事砂石开采、运输、经营的船只(作业点)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业主姓名、注册资本、开采权获得方式、交纳出让金数额、作业地段、年允许开采量、年实际开采量、年营业额;(2)证照办理情况(包括水务部门办理的河道砂石开采经营许可证、安监部门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从事“水采”的还应包括航道部门办理的航道砂石开采许可证和海事部门办理的船舶证、船员证);(3)税费交纳情况(包括交纳砂石资源管理费、航道补偿费、矿产资源税、增值税和其他费用的具体数额)。统计时限为2006—2008年。

3.针对以上情况,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设计格式统一的表格,下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汇总,并建立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既要有市上和各县(市、区)面上的数据,又要具体到每一位砂石开采经营业主。

(二)限期完善证照。在集中清查的基础上,对证照不齐的业主进行行政告知,敦促业主在12月31日前,依法向水务、航道、海事、安监、地税、国税、工商等部门申办完善有关证照手续。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为业主申办证照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强力清缴税费。根据已经掌握的砂石经营开采基础数据库,以砂石开采作业点或砂石开采船为单位,严格核定砂石开采量,并据实依法征收应交砂石资源管理费、航道补偿费、资源税和增值税。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

1.补交标准和时限。砂石资源费按1元/方计,由水务部门收取;航道补偿费按0.6元/方计,由航道部门收取;砂石资源税按1元/方计,由地税部门收取;增值税按销售额的4%或6%计(对销售砂石但不开采的业主执行4%,对从事砂石开采和销售的业主执行6%),由国税部门收取。各县(市、区)之间税费标准有差异的,只要在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均予以认可;但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必须一致。补交时限为2006—2008年。

2.提高清缴效率。以砂石开采点或业主为单位,制作统一的限期缴纳通知书,明确欠缴名目、数额和缴纳时间,由水务部门送达业主。对拒不按期清缴的业主,可以视其情况征收滞纳金。

(四)规范砂石开采权出让。对未合法取得砂石开采权的业主及时制止其砂石开采行为,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遗留问题,并办理相关证照手续。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打击违法行为。对拒不按规定办理证照、补交税费和拒不参与砂石开采权拍卖的业主,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砂石开采许可证。依法取缔不具备开采资质的业主。对盗采、掠夺性开采、非法租借证照、超范围经营的业主视情节依法给予经济或治安处罚。对占用通航主航道开采砂石的责令限期撤离并回填平整,对向航道抛弃废石料形成隐患的责令限期清除。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违法收取“保护费”的挑头人绳之以法。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和水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从严惩处腐败。对公务人员入股经营和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进行清查,并按有关纪律要求予以惩处。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市级机关公务员的案件由市监察局直接查处。

三、完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副市长何智彬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平、市水利局局长魏顺泽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平牵头,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局长魏顺泽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抽派工作力量,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市级有关部门也要结合职能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抽派精兵强将参与此项工作。

(二)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做到部门联动、市县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整治工作不留空档。

(三)加大宣传力度。市级新闻媒体要将砂石开采经营专项治理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广泛宣传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有关法律法规和乱采滥挖的危害性,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为打击非法砂石开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每半月向市专项整治协调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门的工作组深入各县(市、区)督查,对重点河段进行重点抽查。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河道砂石开采经营专项治理作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整治工作的每个环节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好此项工作。市效能办将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对工作推进不力、敷衍塞责影响整治实效的,市政府将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严格的效能问责,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本次整治活动设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是2222993、2333020。

附件:南充市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名单

附件

南充市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

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名单

组长:何智彬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魏顺泽市水利局局长

成员:陈勇市纪委副书记

赵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何绍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梁怀泽市航道管理局局长

张德胜市工商局局长

王明章市安监局局长

李建平市国税局局长

弋国才市地税局局长

李忠福市海事局局长

罗秀建市水利局副局长

马钦科市防汛办主任

刘诚市效能办主任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魏顺泽任办公室主任,何绍明、罗秀建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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