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隆昌县石碾镇、桂花井乡等为社区建设示范乡(镇)称号的决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隆昌县石碾镇、桂花井乡等为社区建设示范乡(镇)称号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川民基〔2002〕243号)的有关规定,在各县(区)申报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隆昌县石碾镇、桂花井乡,资中县公民镇的社区建设示范乡(镇)创建工作进行了检查和验收,认为隆昌县石碾镇、桂花井乡,资中县公民镇已达到“社区建设示范乡镇”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授予上述3个单位“社区建设示范乡镇”称号。

希望获得称号的单位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其他单位要以示范乡镇为榜样,与时俱进、奋力争先,不断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努力开创全市各项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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