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内江市行政复议委员证管理办法》、《内江市行政复议员资格管理办法》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复议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负责审理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领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划;
(三)审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运行机制,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方式,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和办案质量;
(五)确定改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调查研究;
(七)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复议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经遴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法学专家、律师组成。复议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复议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和组成行政复议庭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庭负责审议其它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全体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一季度召开。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或者有复议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全体会原则上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出席,始得召开。
第七条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每次应有5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委员参加,其中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外部委员不少于2人。
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进行。
第九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以市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市政府行政赔偿的法律事务;
(二)承办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统一受理、统一安排审理、统一决定等复议事务;
(三)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四)指导各县(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五)畅通复议渠道,规范行政执法中的救济权告知;
(六)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七)承办全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开展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制定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
(九)向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十)办理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市政府各部门应保障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非行政机关委员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费用,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参加复议委员会工作的情况,从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全体会议审议:
(一)制定和修改《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内江市行政复议委员证管理办法》、《内江市行政复议员资格管理办法》等复议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
(二)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三条全体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一季度召开。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或者有复议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原则上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复议委员出席,始得召开。
第四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全体会召开7日前将会议日期、审议事项、会议议程书面通知行政复议委员。
第五条全体会由复议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全体会议决事项,由与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条全体会结束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分送市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
第八条全体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九条本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
办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议程序,提高审议效率,根据《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和组成行政复议庭(以下简称“复议庭”)审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案审会
第三条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审会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较大;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
(六)涉外行政复议案件;
(七)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由案审会审议的案件。
第四条召开案审会,由复议案件承办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案审会由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
第五条案审会每次应有5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委员参加,其中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外部委员不少于2人。
第六条参加案审会的委员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的专业特长选定。
第七条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承办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提交案审会审议。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关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待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召开5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交参会委员。
第九条参会委员在案审会召开2日前,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待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案审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注明。
第十条参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在出席案审会时,向案审会主持人提交《委员声明书》。
第十一条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经提前报请案审会主持人批准,可以允许有关人员列席案审会。
经批准列席案审会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时,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入场,并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证件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在案审会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的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案审会主要针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待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书面提交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十五条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六条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审议事项。
表决未过半数时,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审议意见。
第十七条案审会审议结束后,由承办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会议主持人签署。《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根据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笔录》制作,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对审议事项的意见等,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八条经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承办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并附《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报送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
《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应当载明承办机关承办人和主要领导意见。
第三章复议庭
第十九条除应当由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其它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组成复议庭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复议庭由3名行政复议委员组成,其中承办机关1名,其它委员2名。其它委员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选定。
第二十一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安排审理、统一决定等复议事务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书面、口头和电子文档申请等)后,应当在统一制作的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薄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递交的全部材料移送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二)移送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并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或其它处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审批表》,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
(三)移送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按复议管辖权限转送相应的承办机关,并确定复议庭的组成人员,承办机关负责主持案件的审理和法律文书的起草等工作。
承办机关可以采取集中审议或分散审查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经承办机关负责人同意后,采取集中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参照案审会审议案件的程序办理。
承办机关采取分散审查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初审,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分送负责案件审理的委员审查。经全部委员签字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报送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与承办机关意见不一致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承办机关按程序提交案审会审议。
(四)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审签完毕后,由承办机关按要求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五)承办机关应在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结案。
(六)复议案件结案后,承办机关应认真清理、完善、规范案件材料,并于案件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归档。承办机关应复印全套卷宗归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以市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应由案审会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依法以内江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机关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复议管辖权限,将案件转送相应的复议机关,接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为承办机关。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盖承办机关的复议专用章,由承办机关负责纂刻、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一条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条勤勉敬业,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履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职责,遵守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
第三条熟练掌握案件审议方法,注重知识积累、更新,注重学习新法规,注重研究和总结案件审议经验。积极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第四条履行职责时,应当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
第五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对于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过案件;
(三)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
(四)担任过案件的代理人;
(五)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的。
第七条在案件审议期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议情况。
第八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审议、表决的情况。
内江市行政复议委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证》(以下简称《委员证》)的管理,规范行政复议监督行为,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员证》是指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必备证件。
第三条市级《委员证》的审查、颁发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复议委员会主管市级《委员证》的审查、颁发、年审、培训及管理工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
《委员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套印市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行政复议委员取得《委员证》,由所在部门按本规定统一申领。
第六条《委员证》由委员所在部门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因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换届或委员调离所在部门,由委员所在部门于委员离任(以任免文件为准)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变更委员,原委员的委员身份自动消失。在新的部门如需继续任委员,由新的部门于任命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
第七条取得《委员证》的委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年度培训。
第八条《委员证》每年度须年审,加盖委员证年审专用章。未经年审的《委员证》无效。
第九条年审工作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第十条行政复议委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期间有权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人员应予配合,不得拒绝。行政复议委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委员证》。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委员有权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第十二条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行政复议委员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委员的管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内江市行政复议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行政复议资格考试,并取得《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证》(以下简称“《复议员证》”),从事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调查取证、初审、文书起草、送达及日常事务等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员”。
未取得《复议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市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员资格考试、上岗证书的颁发和有关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主管全市复议员的资格考试、资格审查,上岗证书颁发、年审、培训及管理工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
第五条复议委员会建立复议员管理库,经行政复议资格考试合格或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合格的人员纳入复议员管理库,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复议员资格考试:
(一)从事或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法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可以直接纳入复议员管理库:
(一)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
(三)在原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具有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上专业职务的;
(四)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条件的;
(五)45周岁以上,连续从事法制工作满5年的。
第八条纳入复议员管理库的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年度培训。
第九条纳入复议员管理库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复议员资格: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
(三)公务员考评不称职的;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培训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资格的情形。
被取消复议员资格的,不得再取得该资格,已取得的《复议员证》自动失效,并收回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复议员资格考试,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复议员的培训材料、资格证书及有关格式,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拟订。
第十二条纳入复议员管理库的人员,可以申领《复议员证》。
第十三条申领《复议员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复议员资格条件的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或本单位推荐;
(二)申请人所在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并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三)个人简历和两张一寸彩色照片;
(四)经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颁发《复议员证》。
第十四条《复议员证》每年度须年审,加盖内江市行政复议员证年审专用章。未经年审的《复议员证》无效。
第十五条年审工作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复议员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的,应当收回其《复议员证》。
第十七条复议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复议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复议员证》。
非复议员不得调查取证,所取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复议员证》是指纳入复议员管理库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或本单位推荐,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由市政府统一制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颁发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人员必备的证书。
第十九条复议员在办案期间,应当统一着装,保持整洁。
第二十条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复议员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复议员档案,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通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复议员的管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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