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攀府发〔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川府发〔2010〕3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我市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活动作了精心部署,科学安排,并狠抓落实。通过努力,我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尤其是行政复议职能履行规范化、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规范化、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规范化方面进展显著。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完善,将直接影响省政府对我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检查验收。现将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够规范,机构编制不够明确。按照《方案》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法制工作机构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且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而我市各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均在政府办挂牌,加上编制少,都没有设立内设机构。
(二)行政复议办案场所不够规范。《方案》要求两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建2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5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审理室和10平方米左右的档案室,但目前各县(区)均无专门的接待室、档案室和案件审理室。
(三)行政复议经费保障不够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方案》的要求,行政复议经费要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目前各县(区)采取用多少给多少的办法,均未纳入专项预算。
(四)办案器材保障不够规范。《方案》要求要配备专门的行政复议办案交通工具和办案所需器材(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传真机、打印机等),目前各县(区)均未专门配备,由政府办临时调剂使用。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没有明确法制机构编制数的县(区),应按照《方案》的相关要求明确法制机构的编制数,确保满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制工作的需要。
(二)各县(区)应按《方案》要求设立行政复议内设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不够的可借鉴外地经验,采取政府雇员制或聘用制方式解决。
(三)各县(区)应配备行政复议办案专用器材及交通工具,短期内确实无法配备的,各县(区)要明确指定行政复议专用办案所需器材及专用车辆,优先保证行政复议办案的需要。
(四)各县(区)要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关于行政复议相关办案场所,短期内具备单独落实条件的要尽快落实,短期内不具备单独落实条件的,可根据整合现有资源,综合利用,功能兼备的原则,选定符合条件的场所挂牌,并确保行政复议办案使用功能。
上述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2012年8月底前完成,并将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届时将根据情况进行检查初验后报请省政府检查验收。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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